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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借出来的牢狱之灾

2016-09-28

现代家庭·生活版 2016年7期
关键词:穿针引线林先生借条

事件回放:谁还没借过点钱呢?

林先生和苏小姐婚后共同打拼,攒了一些钱后决定回老家做生意。

回老家后,两人开始做二手车买卖。可是采购车辆光靠积蓄肯定不够,苏小姐提议先向亲朋好友借,赚了再还,但不少亲友都和她打马虎眼,不愿借钱。

这时,朋友王先生建议:如果林先生夫妇借钱时能多付点利息,至少比银行高,那大家看在利息的份儿上就愿意借了。而且他还表示自己门路广,只要他俩愿意付点“好处费”,自己愿帮忙联络出借人。

于是,林先生夫妇承诺向出借人按出借款项的金额,每月支付1%至1.5%不等的利息,并向每个出借人出具“借条”凭证。出借人纷至沓来,不仅很快凑足了他们所需的用于生产经营的钱款,而且还有很大富余。于是,他俩决定好好包装下自己的形象,租豪华的办公室,多做点广告,剩下的大笔资金再转借放放高利贷,赚个利差。就这样,李先生夫妇对出借人来者不拒,甚至还变着法宣称自己善于投资理财,可带领大家共同致富。王先生也帮忙穿针引线,从中赚取了可观的好处费。

可是,林先生和苏小姐因经营不善,加上生意上被人诈骗了一把,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大量出借人的资金,别说利息,本金都还不了,最后只好远走高飞躲债。这些出借人合起来一商量,决定到公安局去报案。最后,公安将躲债的林先生夫妇和穿针引线的王先生一起抓获归案。

各方意见:

林先生夫妇:我们和出借人只是借贷关系,并非是存心诈骗,自己和出借人的每一笔借款,都有借条,而借入的资金,部分用于经营业务,其余部分则是转贷,并未用于个人挥霍,最终无法全部偿还,也非自己的过错。

公安和检察院:林先生夫妇的行为是以无法实现的高回报率向公众许诺以达到聚集资金的目的,且其资金并没有完全用于生产经营,使得能否及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律师意见:

我们经常在生活中听到有人说,你如果还不上钱,我就去告你诈骗;我们也常看到,同样是借款,有的人还不上只是勒紧裤带过日子而已,而有的人却进了监狱。其实,根据借钱的目的,钱还不上的原因,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有些承担的是民事责任,有些承担的就是刑事责任了。也就是说,借贷行为,随时有可能演变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是集资诈骗行为,那么这几种行为具体有什么区别呢?我们不妨用表格的形式来分析下。

最后,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林先生夫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且仍有较大金额未归还被害人,王先生明知林先生夫妇向不特定的人非法吸收存款,还帮助并经手了其中的部分钱款,导致被害人受到较大损失,三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本律师觉得,林先生夫妇罪有应得,广大的读者应该都能理解,而王先生为林先生夫妇穿针引线,收取佣金的行为,最终也构成犯罪,可能是大家意料不到的。对此,要引以为戒,避免犯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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