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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申请再审

2016-09-28李哲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6年1期

李哲

【摘要】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有两种:当事人和符合条件的案外人,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和符合条件的案外人申请再审权的同时,也明确了申请再审的对象、期限、事由、管辖法院以及次数限制等程序性要素。

【关键词】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启动再审的两种途径:法院依职权启动和当事人申诉启动。1991年《民事诉讼法》在上述两种启动途径之外,增加了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的途径。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了启动再审的主体,还明确了再审程序的启动顺位,确立了“法院自行纠错在先,检察院外部纠错在后”的再审模式。民事诉讼中,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符合条件的案外人。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但在少数情况下,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就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诉讼的人也可成为当事人,如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主体,大多数再审案件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再审而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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