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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工资集体协商最大限度符合职工意愿

2016-09-28安立星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6年1期

【摘要】做为改制企业,如何摆正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建立双方勾通互信渠道,进而建设和谐共赢的企业大环境,是摆在河北宣化钢盛建安公司劳方和资方面前的重要课题。河北宣化钢盛建安公司工会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做了有益的尝试和实践。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意愿

河北宣化钢盛建安公司原为河北钢铁集团宣钢公司下属二级单位,2005年1月,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改制后,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和《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行政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而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就是职工工资集体协议。

对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涉及工资制定机制的转变,涉及到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稳定,是企业方和职工方在劳动关系上的一次再磨合,我们认为,必须依靠两级工会组织,发挥工会代表职工群众协商的主体作用。做为职工方的代表,公司工会在这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

在实践操作中,我们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把握和理顺党、政、工关系,保证工会组织在协商中的主体地位

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就要在工作上形成相互支持、配合的机制。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群众与企业行政进行对等谈判是工会组织的职责。要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合法而有序进行,必须确保行政和工会两个主体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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