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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经济学在行政评估领域的应用

2016-09-26蒋鹏飞

卷宗 2016年7期

摘 要:折现率的评估则是成本收益分析法中评估公共政策效率最重要的工具之一,本文结合折现率的实践应用以及公共选择学派学者的观点,简要阐述了实际操作中法律经济学在行政评估中的应用。

关键词:折现率;社会时间偏好率;资本的机会成本;影子价格

微观经济学的三大概念就是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效率即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学领域研究的中心问题。折现率评估是典型的实证评估,实证经济学技术最适合法律效果研究(legal impact studies)或如赫希所称的效果评估(effect evaluation)。为成本收益方法选择合适的折现率可以更加科学的评估公共政策施行的效果,提升公共机关决策的效率。

经济学理论为折现未来的成本和收益提供了两个主要的理论:资本的机会成本(OCC)和社会时间偏好率(SRTP)。但是由于税收等因素对市场信息的扭曲使得私人投资回报率被高估了,并且相应的低估了社会时间偏好率。这就是两种折现法产生结果差异的根本原因。

1 社会时间偏好率

经济学意义上的社会时间偏好率(SRTP)指社会因为放弃现在消费进行投资而希望在未来得到的回报率。回报率越高,则社会倾向于更多地放弃现在的消费,提供更多的可贷放资金。这一规律可用图一中的S线反映。

理论上,在度量社会时间偏好率时经济学家们往往采取如图所示的方法,横轴表示现时消费,纵轴表示未来消费,U1,U2,U3是一簇无差异曲线,反映社会全体成员对不同时期不同消费组合的不同满意程度,U1 > U2 > U3。在同一无差异曲线上,消费者对不同消费组合偏好无差异,即(A1,B1);(A2,B2);(A3,B3)。CD是社会生产可能性边界线,表示在现时技术和资源条件下,可生产的现时与未来消费量的组合轨迹,该曲线的斜率代表投资的边际生产力。为了使社会成员的福利最大化,必然选择社会生产可能性边界线与无差异曲线的切点——F点,此时均衡的社会时间偏好率即为经过F点的切线的斜率,它在数值上等于OI/OH。但是,用这种方式度量社会时间偏好率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实施。因为,社会无差异曲线一般要通过汇总个人偏好取得,一方面由于个人存在种种动机不按实际情况表露个人偏好,另一方面将个人偏好汇总成社会偏好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难度很大,这使得社会时间偏好率在经济学上的实践应用很少。

但即使如此,经济学家们还是不同意单独适用SRTP来指导监管机构的,因为一方面,SRTP方法要求对比如纯粹时间偏好和收入平均增长率的参数的复杂估计,还要求公共部门决定规定对未来消费的精确影响也就是说公共部门必须调整风险、税率、通货膨胀和其他投资扭曲的市场回报率。另一方面,监管者必须将所有的收益和成本(包括机会成本)转换成消费当量。最后,代际间福利的名义模型是建立在市场全面失灵的基础之上的,在此假设环境下,公共机构能否产生一个合适的代际间福利作用仍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2 资本的机会成本

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任何一种行为的成本都包括行为主体如不接受特定的决策而可能获得的收益。”这一概念即“机会成本”一一由于进行某项决策而必须放弃的、除它以外最佳决策的价值。

在政策评估领域中,资本的机会成本就是机构为制定此政策放弃其他机会所付出的代价。衡量公共投资的机会成本的一个标准方法是私人金融市场中,相同风险和期间的资产的利润率 ,也就是私人投资的社会边际收益率(SMRRPI)。公共投资渐渐地代替了私人投资因为它将资源带出了私人领域,或者直接(通过税收)或者间接(通过实行规定的私有成本)。在实践中,资本的机会成本(OCC)最重要的衡量手段则是私人投资的社会边际回报率,其得出的折现率相对SRTP而言通常偏高。主张机会成本折现法的学者们通常认为,由于公共部门从私人部门抽走了一部分资源,因此私人投资回报率(OCC)实质上反映的是社会对私人投资的补偿,它取决于一个纯粹意义上的机会成本概念,如果我们应用的折旧率小于私人投资回报率,那么就意味着此项公共支出回报率小于私人部门,即此项政策是没有效率的。

3 影子价格

最后再来说一下影子价格(SPC),在论证OCC与SRTP需要結合使用时我们特地假设了封闭经济体中所有的价格都是影子价格,主要原因就是当我们在OCC与SRTP中选择了最佳配比之后,我们还是不能得出有效的折现率,因为此时我们的折现基础:市场价格本身不一定是有效的,而影子价格就是按照资源在得到最佳使用时的价格(萨缪尔森)。

关于影子价格有三种理论,一是资源最优配置理论;二是机会成本和福利经济学理论;三是全部效益和全部费用理论。就其理论而言并不存在什么太大的争议,RIA、OMB、EPA……绝大多数的规制机构都同意SPC理论是计量折现率的最佳方式,但SPC实际上很少在政策评估中得到应用,OMB在大多数的评估中还是倾向于使用实际折现法,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它的计算方法。

影子价格可以定义为:某种资源处于最佳分配状态时,其边际产出价值就是这种资源的影子价格。影子汇率仅用于国民经济评价,并不发生实际交换。每一种资源、每一种商品都有独特的经济效果系数,而且社会没有办法在市场中观察到它们的平均系属,这就导致了影子价格在实践中很难被计算出来。就整个市场而言并没有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影子价格体系,再者就是法规本身对资本和消费的影响分布并不总是清楚的,这也导致了司法审查上的困难。

4 总结

科斯的分析指出:“每当交易成本过高,以致不容许市场交易时,就会出现组织经济生活的非市场方式。像企业取代市场交易一样,当市场交易不可行时,法律规则就会替代市场发挥作用。可是,当一次自愿的市场交易发生时,结果很可能是社会总财富的净增值,因为如果交易不是对所有的当事人相互都有益的话,该交易就不可能完成;问题是一次在法律上裁决的交易是否也具有类似的性质?因此,法院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利用。”法律规制在监管公共资源的分配上起到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只有明确的司法审查流程以及量化的法律规制才能避免成本收益分析法被公共机构滥用。

法律的成本收益发轫并成长于普通法领域,但这并不妨碍其在其他法系的应用。用纽约大学教授米勒(Geoffrey·P·Miller)的话就是:“法律经济分析的焦点虽然集中于英美法系法律规则,但它的成果只要作适当的修改,同样可以适用大陆法系和其它诉讼体制。”我国法律界很早就开始关注法律经济学领域的发展, 中国法学界已几乎没有人不知道法律经济学或经济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在中国尚未形成气候,还在起步阶段。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考特 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2、吴肇基主编:《公共管理硕士(MPA)教程 公共经济学》,中国戏剧出版社2001年版

3、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05页。

作者简介

蒋鹏飞(1993-),男,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大四在读学生,目前在金杜律师事务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