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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得失及修改建议

2016-09-26李豪

卷宗 2016年7期
关键词:实际效果修正案法制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于完善刑法,保护人民的切实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等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就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得失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议。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得失;修改建议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主要内容为减少使用死刑,如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走私武器、集资诈骗罪等死刑的门槛适当提高,只有情节十分严重的才准许报请死刑。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于加强社会治理、强化审判权威、维护社会诚信、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以及保障人权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但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引起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爱注意。本文就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得失和修改建议进行了简要分析。

1.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进步

1.1 进一步突出了刑法的社会引领功能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需要着重提高刑法对社会需求的反应灵敏度。刑法中涉及的犯罪类型如酒后驾驶等发生的频率较高,犯罪人对酒后驾驶的刑法体验和敏感度较为明显,因此具有较好的威慑效果。刑法将酒后驾驶的刑法列入其中可以较好的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大量减少这类问题的发生[1]。这样不仅能够减少酒后驾驶事故的发生,减少交通事故,还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客车超载、考试作弊等均加入了刑法罪型中,可以起到较好的社会引导作用。

1.2 实现了有效性和稳定性的统一

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贪污受贿罪的具体数额由定量数额犯改为了抽象数额犯。同时取消数额加重犯的说法,改为情节加重犯,并将部分列举式立法改为了概括式立法。另一方面,为了更好的打击刑法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设了编造机关证件罪以及伪造证件罪,希望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减少社会上编造和伪造的行为和现象[2]。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提高了犯罪的可操作性,如“醉驾”和“毒驾”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毒驾”发生的频率较低,“醉驾”发生的频率却较高。因此,草案将“毒驾”行为进行了排除。又如,有些刑事案件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发明法院可以用过公安机关予以辅助。

1.3 强调保护民生的原则

草案强调了对民生的保护原则,如草案加强了对危险驾驶、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等公共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同时还完善了与公民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相关的犯罪进行了刑法规制,如抢夺罪、猥亵罪等。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扩大了保护对象,并提高了刑法预防的效果。最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高了被害人获得公力救济的机会。

2.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不足

2.1 法制统一均衡原则方面存在不足

立法需要强调法制的统一和均衡,这样才能够避免法律条款之间产生冲突和矛盾。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于刑法条例中的法制统一并不均衡的现象消除力度不足,甚至还加重了这种不均衡的现象。例如,《反间谍法》对间谍罪进行了五种行为的分类,而《刑法》只对间谍罪进行了两种行为方式的规定。这种存在三种间谍罪的行为方式差异,而这些差异在草案中并没有得到任何的修养或者指正[3]。又如,刑法中大量关于行贿罪相关的规定存在混乱:如,第三百九十三条法律条例指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九十条却规定“然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犯行贿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此之外的诸多问题均是草案在修订过程中忽略甚至是加剧冲突的具体问题。

2.2 实际效果和问题意识不足

刑法的修订必须要求能够体现出具体的、实际的效果,并且要求立法部门能够根据真实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案修订。但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却没有做到这些方面。例如,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死刑的修订就缺乏妥善的思考。走私武器、弹药罪等虽然不是经常出现的行为,但是其对社会公共安全以及经济的危害较为严重,应该要进行严厉的法律制约。将走私武器、弹药罪予以取消是错误的看待了当前社会公共安全的出现的问题,也无法真正取得实际效果。

2.3 立法不够精简

立法语言要精简,修订草案中的部分立法在这方面明显存在不足。例如,草案在修订过程中,因为看到民众大量反应“执行难”的问题,立法人员就新增加了不少的罪行,如裁定滥用职权罪、裁定失职罪等[4]。同样,在食品安全问题方面,草案又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首先这些罪名根本不必要另外添加,部分罪名与其他罪名存在不少重复和交叉的地方,其次增加的这些罪名很多属于结果犯,立法还有待进一步精简。

3.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修改建议

首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应该要重视实际效果和问题意识。例如刑法中第四条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以予以取消。因为这部分立法在问题意识方面显然存在不足。以危险驾驶犯罪为例,如何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而不应该一概以重罪论处。首先,危险驾驶罪指的是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的醉酒驾驶,但是由于个人体质不同,有些人酒精耐受力较强,也有可能根本不会造成严重的影响[5]。相反地,部分体质特殊的人群事实上不需要达到这个标准就有可能影响其安全驾驶;其次,草案还需要突出法制统一均衡原则。如,应该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进行修改。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罪就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罪名规定,如“义愤伤害致死”的行为将会属于故意伤害行为。而“义愤伤害致死”却与“义愤杀人”重复,且二者的处罚轻重程度不一致,违反了法制统一均衡原则;最后,草案需要强调立法精简。例如,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和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规定建议予以废除或者修改,因此按照不赘言原则来看,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等罪名事实上和行贿罪相同,根本不必须再次进行论述。

4.结语

综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有得也有失,草案的进步之处在于:进一步突出了刑法的社会引领功能;实现了有效性和稳定性的统一;强调保护民生的原则。但是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法制统一均衡原则方面存在不足、实际效果和问题意识不足以及立法不够精简等。要弥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的不足需要相关人员和部门就法制统一均衡原则、实际效果和问题意识以及立法等方面着手,对刑法中的相关法案进行具体修改或者删除。

参考文献

[1]梅传强,胡江. 我国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完善——兼论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J]. 现代法学,2011,02:98-107.

[2]闻志强.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关于公民人身权利保护修改述评[J].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6,01:85-93.

[3]马涛,刘义. 论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扩容性”立法——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相关修改的正当性[J].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01:14-19+94.

[4]赵秉志. 中国死刑立法改革新思考——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主要视角[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01:5-20+171.

[5]赵秉志,袁彬. 中国刑法立法改革的新思维——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中心[J]. 法学,2015,10:17-23.

作者简介

李豪(1993—),男,贵州惠水人,南昌陆军学院,学生,研究方向:军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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