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法律对“碰瓷”行为的定性
2016-09-26杨浏
卷宗 2016年7期
摘 要: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碰瓷”行为的定性有着很大的争议。但是究竟应该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除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外,还应该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发生的环境以及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等因素来定性。犯罪行为人不同的动机以及行为对最后认定的罪名有着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碰瓷;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 “碰瓷”行为的内涵
在我国古代就有“碰瓷”这个词语,它是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的一种骗术。随着历史的进步与发展,“碰瓷”一词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扩大,呈现出犯罪形式多样化、团伙作案等特点,甚至产生了以“碰瓷”为生的“职业碰瓷党”。现在的“碰瓷”多数是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或者以机动车为作案目标,我们称之为“汽车碰瓷”,其主要表现为故意制造车辆相撞、车辆间刮擦,在车辆行驶时,因车辆变更行车路线、并线时故意人为地制造交通事故;或者故意制造车辆撞到行人的虚假交通事故,行人寻找正在行驶的目标车辆,故意往车辆上撞,这些人往往以前都受过伤,去医院检查都能查出问题,他们就以此向机动车驾驶员索要钱财。
2 对“碰瓷”行为定性争议的定罪分析
对于“碰瓷”行为该定以何种罪名,刑法学界没有统一的犯罪定性研究,在不同的“碰瓷”实务案件中,司法机关会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后果,分别以不同罪名对案件做出裁判。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比较多的就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抢劫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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