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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研究

2016-09-26黄博

卷宗 2016年7期
关键词:调适刑法研究

摘 要:刑法是当前实现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调解的重要保障,作为相关部门的保障法,目前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呈现出了较高的适应性,但是,也呈现出了一些问题,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在衔接上存在不合理与不规范的现象,进而因法律交叉问题的存在致使违法犯罪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制裁。基于此,本文就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问题展开了研究与探讨,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刑法;相关部门法;调适;研究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的立法之本,其与刑法间呈现出的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二者间所存在的关系极为明确,但是,刑法与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等之间的关系,则在当前相关领域中存在着极大的争议性。尤其是在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进程的过程中,我国的部门法逐渐得到了扩充与完善,在此过程中,刑法与部门法间的交叉现象的出现,致使二者间的关系则成为了相关领域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如何实现刑法与相关部门法间关系的有效调适,亟待解决。

1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间的衔接形式

(一)基于行为模式下的衔接

基于行为模式下,实质上指的是法律规范中最为基本且核心的要素,需要确保二者间实现科学合理衔接,总体而言,行为模式的衔接体现出的是一种前提性的规范关系,具体表现为:刑法是以直接的方式、暗示的方式将相关部门法作为规范性的前提,其中暗示性的将相关部门法作为规范前提,则是基于所认定的犯罪现象,在目前的刑法中尚未给出明确的指示,因此,则就需要相关部门法的基本规定下来进行惩处。同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对刑法与相关部门法间的关系给出了阐释,并指出二者在规范上的竞争与合作。而需要强调的是,基于有关部门法的规范前提下,其对于刑法并没有做出干预行为,而只是在实际中成为了刑法规范的前提。

(二)基于法律制裁下的衔接

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在制裁方式上,我国刑法主要采取的制裁方式为死期、无期、有期徒刑,以及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而基于刑法制裁方式下,其就呈现出了与有关部门法间的有效衔接关系,与行政处罚以及民事处罚间表现出了良好的衔接与配合。第二,在制裁程度上,刑法与相关部门法间所表现出的衔接性为:相应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如在刑法中,在剥夺自由权利时其采取的拘禁时间最低限为一个月,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剥夺自由权利时的最高期限为二十天,从中就能够看出刑法与相关部门法间,基于严厉的性质上,也就是在制裁的程度上实现了有效衔接。

2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基于当前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下,法理学研究领域中尚未给出统一的定论,但是,大体上的意见都是将以法理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主要的划分标准,其次是针对法理进行调整所采用的不同方法,而基于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下,相应的划分标准可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与理解:

(一)基于法律调整对象下

这是对二者间所存在关系进行划分的最根本标准,在借助法律规范来实现对社会关系调整时,其实质则是明确了法律调整的对象与范围,也就是在进行法律部门划分之时,从社会关系的具体种类与范围这两个角度进行划分的。而在目前的法理学领域中,针对刑法是否要具备独立调整对象这一问题,当前的争议声极大,尚未给出统一观点,主要的争议点为:当前刑法自身涉及的面广,已经包含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很多学者也就提出了刑法并不具备独立调整对象,同时其也不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观点。但是,从目前看,后一种观点的争议性已不复存在,但是前一观点则依旧是争议的焦点。将社会关系作为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并非是所有社会关系,而只是针对个别重要的社会关系而言的。因此,这就意味着刑法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是所有的社会关系,同时也不是罪行与刑事法律这一关系。

(二)法律调整方法

在以刑法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需要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而法律调整本身也呈现出了相应的强制性特点,在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下,都会在国家与法律的强制性下,承担相应的惩罚,因此,这一强制性特也促使在对刑法进行调整的过程中,相应调整方法是十分严厉的。每一个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都需要接受刑法的制裁,轻则被剥夺自由权利、政治权利以及财产等,重则会被剥夺生命。从逻辑角度看,刑罚在形式上成为了刑事法学与其他学科的标准,是刑事法学的基础;而从本质上出发,国家之所以授予刑法与刑罚制裁,其本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与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保護与实现,并弥补相关部门法所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而也就促使刑法成为了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是其他部门法实现有力实施的基础。

3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不协调性的具体表现与具体调适的方法

(一)不协调性的具体表现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现有刑法的前提性规范存在一定缺失,作为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法,入罪前提是违反了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而目前在这一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具体而言,一方面是在目前的一些犯罪行为中,民事违反性质存在不足,另一方面是在相应法律制裁方法上,目前刑法与相关部门法间在衔接上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

(二)针对二者关系进行调适的方法

在针对刑法与相关部门法进行调适的过程中,可从静态与动态这两方面进行调适,具体而言:从静态关系角度出发,在进行调适的过程中,要针对法律用语的衔接问题进行调适,以此来消除二者间在法律用语上所存在的差异性,并确保在概念上实现有效衔接,进而才能够促使二者间形成良好的适应关系。同时,实现对法律规则的调适,促使二者间在具备良好平衡性的基础上,相应法律规则具备良好的协调性。此外,针对法律制裁效果进行调适,促使在合理上具备着良好的平衡关系。而从动态关系角度出发,立足于日后的发展下,基于适度犯罪化这一主流关系下,在相关部门法无法实现有效治理时,就需要借助刑罚进行惩处;同时,适时的非犯罪化是二者关系发展之趋势,并侧重于刑法发展趋势。

4 总结

综上,刑法作为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法,二者间关系的调适是为了确保刑法与相关部门法间实现良好的衔接与配合,进而促使刑法与相关部门法间能够通过相辅相成作用的发挥,充分发挥出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作用,以此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解。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袁彬.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J]. 法学,2013,09:113-121.

[2]黄超. 论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J]. 法制博览,2015,09:279.

[3]李宗儒. 浅谈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J]. 法制与经济,2015,09:60-61.

作者简介

黄博(1992-),男,白族,贵州织金县,本科,就读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2012级法学二班,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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