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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与反思研究

2016-09-26刘奔

卷宗 2016年7期
关键词:批判反思

摘 要:风险刑法理论在应用过程中,主要关注于传统社会风险问题,对于风险社会理论存在一定的曲解,并对风险范畴的真实含义表述不清,这对于该理论作用的发挥,起到了较大的限制作用。本文在对风险刑法理论分析过程中,主要从“批判”与“反思”角度,对问题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风险刑法理论;批判;反思

当下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形势下,法律法规建设成为各个国家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其中风险刑法理论的研究,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风险刑法理论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尤其对社会风险问题意识不足,在应用过程中,相关观点和主张与现代社会发展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样一来,其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存在了较大的局限性。在对风险刑法理论分析过程中,要注重立足于批判角度,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从而对法理进行完善,使其更好地推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1 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批评

风险刑法理论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诸多学者对其理论进行批评。在进行风险刑法理论批评过程中,由于学者的出发点不同,在批评过程中,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传统刑法立场角度出发,对风险刑法理论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究。例如陈兴良教授指出,风险刑法在应用过程中,虽然对化解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刑法风险。在对其应用过程中,难以对“风险社会”问题进行解决。同样的,将风险刑法理论应用于责任主义以及法定主义等法治刑法底線,也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另一类学者在对风险刑法理论批评过程中,则站在了社会学领域,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批评[1]。从社会学领域角度来看,风险社会并非是现实的社会,而是结合了“文化”和“治理”的产物。从这一点来看,风险刑法理论并没有真正地立足于社会实际情况,这样一来,应用风险刑法理论对社会问题处理过程中,势必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对称性。

(二)风险范畴的曲解

对于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要注重从“社会角度”出发,探讨风险刑法理论在对社会风险范畴定义过程中,存在怎样的局限性。风险刑法理论的最大谬论在于忽略了反思性现代化理论,对社会把握只存在于表面现象,并未深入地探究风险社会的内涵和本质。风险刑法理论者认为,现阶段社会存在的法律问题都应该归入到风险范畴,例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毒品泛滥等等。从这一方面来看,风险刑法理论主要从“事故型风险”角度出发,将风险与事故等同,这样一来,在对实际问题解决过程中,很难满足实际需要。而贝克在对“风险社会”这一词应用时,其包含的意义具有多重性,在对该理论应用过程中,要注重从全面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和应用[2]。

2 风险刑法理论的反思

在对风险刑法理论这一问题分析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从“风险社会”本质入手,明确社会风险的范畴,并结合实际情况和问题,对风险刑法理论进行完善和应用。风险刑法理论在应用过程中,要注重将“风险社会”融入到生活当中,将其应用范围进行有效拓展,不应该单单局限于“法律”这一领域。在对风险刑法理论反思过程中,要注重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一)反思要从科学本身入手

现代化社会的快速发展形势下,科学也得到了发展和进步,在对科学反思过程中,要立足于现阶段发展形势,对科学进行质疑,能够对科学进行不断完善。科学是推进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科学的形成,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对相关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形成了“科学”。风险社会的刑法反思,要注重从科学文明这一方面入手,对科学的提出予以质疑,并在分析和实践当中,寻求科学的局限性和问题。科学反思,要求风险刑法理论能够对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并且保证这一理论的应用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取得较好的效果[3]。

(二)反思要把握政治要素

政治要素对于风险刑法理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主政治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人权”意识也得到了人们广泛地关注。但是传统的“进步”不应该对风险予以否认,要意识到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并且在实际工作和生活过程中,能够对风险问题进行较好的解决。民主政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一理念深入到了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这样一来,在对风险社会的刑法反思过程中,政治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能否有效推进风险刑法理论的快速发展,成为民主政治发展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坚持风险刑法理论的反思性

风险刑法理论在进行科学性和政治性反思过程中,风险刑法理论本身应该处于一种正常运转的状态,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要坚持“反思性”的发展理念。风险刑法理论的反思性,要注重从刑事惩罚和预防机制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能够对触犯法律的人予以制裁;二是能够对社会风险问题进行控制,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风险刑法理论反思性的发展理念,要注重明确刑法基础性的东西,并且需要对其所保护的利益予以明确,能够以一个明确的“界线”,对风险刑法理论进行应用[4]。风险刑法理论自身的反思,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它要在政治性和科学性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完善。在科学性反思和政治性反思完成后,将刑法反思进行实际转化,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3 结束语

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与反思具有辨证性,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能够更好地发现风险刑法理论应用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和问题,从而在对其反思过程中,寻求有效地解决对策。风险刑法理论难以对“社会风险”问题进行把握,其更多地侧重于“事故风险”问题,这就导致风险刑法理论本身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在对风险刑法理论反思过程中,要注重把握“科学性”和“政治性”,使之作为风险刑法理论反思的一个前提,加快对风险刑法理论的转化,使之能够与社会发展形势保持一致性,更好地发挥风险刑法理论的功能和作用。

参考文献

[1]南连伟. 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与反思[J]. 法学研究,2012,04:138-153.

[2]陈兴良. 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J]. 中外法学,2014,01:103-127.

[3]张蒙蒙. 风险社会视域下的刑法理论问题反思和批判[J]. 法制与社会,2015,03:22-23.

[4]张子高. 试论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与反思[J]. 法制博览,2016,16:298.

作者简介

刘奔(1992-),男,侗族,贵州兴义,本科,就读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2012级法学二班,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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