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自然资源公民无偿取得之条件研究
2016-09-26张翠萍傅楚楚李南桥刘明
卷宗 2016年7期
张翠萍 傅楚楚 李南桥 刘明
摘 要:我国《宪法》对于国有自然资源的外延进行了非穷尽式的列举。为了避免国有自然资源流失和规范国有自然资源的利用,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一些关乎公共利益的国有自然资源的取得从主体资格、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限制,但是囿于立法技术的限制,成文法难以对自然界中已经存在的具有公益性或潜在公益性的所有物质加以规范。故对于尚未被明确纳入到国有自然资源范围但又带有浓厚的公共利益性质的资源,公民个人能否无偿利用以及在何种限度内自由使用值得探讨。
注: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批准号2015-BZX-033)
1 公民无偿取得国有自然资源的正当性
权利的行使来源于权源的支撑,那么公民在无正当权源的前提下占有使用国有自然资源是否应被绝对禁止?其实不然,虽然国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其开发和利用也是为了国家或公共需求,其收益理所当然应归之全体国民。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公民个人取得国有自然资源仍然有相当的合理性存在,且在这些正当性面前法律和相关制度也应该为其放开限制,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协调。具体而言,公民无偿获取国有自然资源的正当性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满足宪法所保障的人之生存权的要求。纵然,有权对国有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主体应为国家,由其所生的物质财富应该由代表全体国民的国家享有,公民个人的利益之手不能向之伸往,这也符合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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