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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夫妻人身效力的立法建议

2016-09-26杨璇

卷宗 2016年7期
关键词:代理权生育权家事

摘 要: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效力的规定已有一些不合时宜之处,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立足我国夫妻人身效力的立法现状,借鉴国外有关夫妻人身效力立法的有益经验,本文提出从生育权、忠实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等三个方面对我国的夫妻人身效力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完善。

关键字:夫妻人身效力;生育权;忠实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主要规定了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和计划生育义务等内容,这些规定对破除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残余,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大众观念的变化,我国现在的婚恋状况有了很大的变化,相应的夫妻人身效力方面的立法完善也成了不可阻挡的潮流。

1 我国夫妻人身效力的立法现状

众所周知,我国古代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不平等的性别思想荼毒着社会的每个角落,每对夫妻是社会的每个元素,这些元素也受男尊女卑的侵蚀,每个元素的不安定必然会影响社会的安定,所以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婚姻法重点放在了实现男女平等上,规定了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和婚姻住所决定权,通过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近几十年的实施,我国现代家庭中的男女平等观念已经较为普遍。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观念的更新,我国现行的婚姻关系中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现行有关婚姻的立法并不能很好地解决。

(一)婚姻生育功能难以实现

我国是传统的人口大国,在古代人均寿命短、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为了补足劳动力,政府鼓励生育,大众也盲目注重生育数量,导致人口数量膨胀、人口素质差,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一政策在实行之初的确对我国的各方面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然而,现在这一政策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双独家庭养老难的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等都制约着我国的发展,可见计划生育已再不适合我国的国情。虽然我国现在实行了放开二胎的政策,但却面临着抚育成本高等问题,尤其是现在女权主义当道,婚姻家庭生育功能的实现更加困难。

婚姻不仅是男女双方爱情的结晶,更具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其中之一就是种族的繁衍。然而由于观念的解放,一些极端女权主义也开始盛行,认为生育是对自己的歧视从而拒绝生育,导致一些家庭无法传承,如果这是再实行计划生育的话,无疑是为这种不愿生育的女性找了最好的说辞“响应国家政策”。为了实现种族的延续,维护家庭的稳定,有必要赋予夫妻双方生育权。

(二)夫妻忠实义务有待明确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我国虽在《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但是关于忠实义务的具体含义并未明确,而且在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不能依《婚姻法》第四条提起诉讼,可見这一规定并不能发挥实质作用。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就规定得具体名确,关于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由于这种行为涉有第三人,故法律责任可分为两个方面: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得以此为由提起离婚之诉,并可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补偿。但对他方过错表示宽恕或超过一定期限者除外。与有配偶者通奸或姘居的第三人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可见,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是很重的,另外第三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二战以后英美等一些国家删除了忠实义务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婚姻的神圣性和权威性是不容亵渎的,这样才能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因而有必要对忠实义务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需要具体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被代理方需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婚姻法对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没有规定,这无疑是立法缺憾。夫妻作为特殊的共同体,在人身、财产方面都有很强的依附性,基于这一特定的关系,如若不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明确规定,可能会导致家庭财产关系的混乱,也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完善。

2 夫妻人身效力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修改生育权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生育权,却实际上通过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了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如前所述,计划生育尤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意义,然而却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为了实现婚姻的生育功能,从而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和完善,解决老龄化等问题,有必要利用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生育权。

(二)明确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对夫妻性生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安定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对过错方的赔偿责任进行明确,同时,也可酌情让第三方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笔者建议对于第三方的责任追究以过错为前提比较妥当,因为不排除第三方不知道对方已婚的情况。

(三)增加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对婚姻生活的有序和维持起着重要作用,也对于交易安全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增加夫妻双方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明确也有利于家庭财产关系的明确,为夫妻财产纠纷的解决提供标尺。

3 结语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在实现男女平等上取得了一定成就,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相关的立法也需要更新,结合我国现阶段婚姻发展的状况和趋势,笔者建议在我国有关夫妻人身效力的立法方面要修改生育权的内容,明确忠实义务,同时还要增加日常家事代理权。

参考文献

[1]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82.

[2]《法国民法典》第212条;《瑞士民法典》第159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

[3]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83.

作者简介

杨璇,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民商经济法专业,法学133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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