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职权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改革的思考
2016-09-26冯迎迎
卷宗 2016年7期
摘 要: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人民的期待。“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提出将规范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与检察职能密切相关,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行使的载体,其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检察职能的发挥。
关键字 检察职权;内设机构;设置;改革
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行使的载体,检察权在不断进行优化和改革,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也必须有相应的改革措施。内设机构是检察权分解的组织形态,是检察官行使职权的行政组合,是连接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中间环节。纵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发展轨迹,其与检察权的科学内涵、司法理念以及我国国情息息相关。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构各项检察职能都应当有相应的内设机构来承担,不能使检察职能在组织层面落空。同时也应当防止内设机构过度配备而不适当地发展检察职能。在对检察职能进行解读之前,需要对检察职能的相关概念进行厘清,“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权”、“检察职能分解”、“检察职权配置”等表述经常被一起使用,但相互之间没有明确的界分。检察机关行使哪些职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并随法律的修改而变化,是在实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检察职能具有多层次性,可以从总体上分为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等几个大类,其中每一类又包括许多具体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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