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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行业税制和控烟分析

2016-09-26王东

卷宗 2016年7期
关键词:改革

王东

摘 要:烟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人所共知,对控烟的必要性社会各界也多有共识。但中国的现状是,烟民群体庞大,国家对烟草行业收入存有一定依赖。在烟草仍然实行专卖体制的当下,如何进一步提高控烟的有效性,是个值得探讨的有益命题。本文试图从实践数据和国际比较两方面入手,就实施烟草税制改革推进控烟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烟草税;控烟;改革

“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指出:烟草制品是生活非必需品,同时又是被广泛消费的商品,可以成为征税的理想对象。这一判断形象的指出了烟草税所具有的其他商品税无可比拟的两大优势:一是烟草制品需求弹性小,提高烟草税可有效增加财政收入;二是烟草消费会带来健康风险并有一定的“负外部性”,征收烟草税可限制和减少烟草消费。

1 中国烟草税制度分析

1.1 世界烟草行业和税制概况

近年来,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的居民收入下降和卷烟税提高导致的价格上涨等因素,卷烟销量下降明显。2014年,世界卷烟销量不到12000万箱,同比下降约2%。

消费税和增值税是最常见的两种烟草税。据世卫组织统计,全球186个国家中,166个国家对卷烟征收消费税,占89%;161个国家征收增值税,占87%。其他普遍征收的税种还包括进口关税、企业所得税等。

1.2 中国烟草行业概况

中国是世界第一烟叶生产大国,产量约占世界总产量的41.5%。据统计,2012年,全国种植烟叶2118万亩,收购烤烟5474万担,收购烟叶273.7万吨,烟草行业从业人员约600万人;全年卷烟销量4950万箱,较2011年增加318.3万箱,同比增长2.4%;实现销售收入11666.87亿元,同比增长15.24%。

1.3 中国烟草税制介绍

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国征收的烟草税费主要有:

1)消费税。我国烟草消费税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生产环节从量税0.003元/支;从价税按卷烟调拨价实行差别税率:甲类卷烟税率56%;乙类卷烟税率36%,计税依据均是卷烟调拨价(不含增值税)。批发环节从量税0.005元/支,从价税税率11%,计税依据是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此外,进口卷烟需在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

2)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卷烟的生产、销售和进口均需缴纳增值税,税率17%。其中,生产、销售卷烟的计税依据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口卷烟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组成价格,包括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及进口关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按75%和25%的比例分享,但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部归中央所有。

3)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烟草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应当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按60%和40%的比例分享。

4)烟叶税。该税种是我国按实际情况征收的特殊税种。根据《烟叶税暂行条例》,境内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受委托单位应当缴纳烟叶税,税率为20%,计税依据是烟叶收购金额,包括支付给烟农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烟叶税属于地方税。

5)进口关税。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我国对进口的各类烟草制品分别征收10%-57%不等的进口关税,其中卷烟进口关税为25%,计税依据是完税价格。进口关税属于中央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该税种是我国按具体国情征收的特殊税种。根据《城市維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凡是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均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适用税率为7%。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地方税。

7)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凡是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均应缴纳教育费附加,计费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适用费率为3%。教育费附加属于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8)国有资本收益。除依法纳税外,我国烟草企业均为国有企业,还需缴纳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国有资本收益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税后利润是指净利润扣除年初未弥补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后的部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从2014年起,烟草行业应缴国有资本收益比例为25%。

2 中国烟草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是世界上烟民最多的国家。据国家卫计委统计,中国吸烟者总数超过3.5亿人,占世界烟民总数的35%。大量数据表明,吸烟不仅对吸烟者本人的身体健康不利,产生的二手烟还会对周围的不吸烟者产生巨大危害。控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世卫组织的研究表明,提高烟草税是控烟的最有效途径之一。相比较于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中国的烟草税制存在几个主要问题:

2.1 烟草制品综合税率偏低

研究表明,烟草制品销售价格每提高10%,消费就相应下降3%~8%,放弃吸烟的成年烟民增加3.7%,放弃吸烟的青少年烟民增加9.3%,而这一数字在发展中国家则要翻一番。近年来,为减少烟草的生产和消费,实现控烟目标,一些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烟草制品税率,使得卷烟价格中税收比重不断上升。法国卷烟零售价中,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比重高达80%;日本卷烟零售价中,消费税比重高达64.5%。而我国卷烟产品的综合销售税收率才65.39%,不含企业所得税的纯粹销售税收率仅为54.57%。

2.2 从量税在烟草消费税中比例偏低

2014年,国内多位财税及控烟专家联合发布的《中国的烟草税收及潜在的经济影响》称,若每包卷烟增加从量税1元,则政府财政收入将增加649亿元;同时,还将挽救340万人的生命,减少医疗费用26.8亿元,并创造99.2亿元的生产力收益。可见,从量税更有助于实现控烟的目标。而目前,我国卷烟价格中消费税的比例仅为35.17%,消费税中的从量税更是只有0.16元每包,实际调节作用微乎其微,使得通过加税控烟的效果大打折扣。

2.3 烟草利益群体固化增加控烟难度

一方面,烟草税收入关系到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使得部分地方政府对烟草业发展明里限制、暗里促进。例如,中国实行税收返还制度,地方的烟草消费税、增值税收入越大,税收返还的金额也越多;烟叶税虽是小税种,但对于产地政府来说,却是一笔可观的自主财力。另一方面,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名义上是两个机构,实际上却是一个整体,这种“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使得我国烟草业发展从一开始就带有明显的政府支持色彩,严重阻碍了社会各界的控烟努力。全国人大代表马力在向全国人大提交的提案中明确指出,控烟的关键就是取消烟草行业的“政企不分”。

3 中国烟草税制度改革思路建议

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的,提高烟草税,不仅能有效实现控烟目标,还能显著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增强政府控烟能力。为进一步发挥烟草税的控烟作用,有以下思路:

3.1 将各类烟草税全部划归中央税收

要消除地方政府对控烟工作的“阳奉阴违”,就要从财政上彻底切断地方政府与烟草税收的利益牵连,将烟叶有关的所有税收收入划归中央财政。改革烟叶税,将其从属于地方收入的独立税种改为属于中央收入的消费税的一个税目,同时改变其征缴方式,将纳税人由烟叶收购单位改为烟草公司,并把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分别改为与烟草公司直接相关的烟叶销售环节及相应的销售金额。改革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方式,逐步调低烟制品相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分成比例,直至全部划归中央收入,逐步取消烟制品相关的税收返还制度。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以烟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地方财政因施行上述改革措施出现的收入下降,可通过中央财政安排的一般和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予以弥补。

3.2 大幅提高烟草制品税率

以税控烟的关键是税率。一是大幅提高烟草消费税占比。较高烟草制品税收和价格对降低烟草使用较为有效,尤其是在贫困人群和青少年中间。而消费税是使烟草制品价格相对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提高的主要税种。目前,我国卷烟价格中消费税的比例仅为35.17%,占比较低,提高空间较大。二是简化税制。復杂的税收结构更难管理,造成更多避税和逃税的机会。简化烟草消费税结构可以简化税收管理,减少避税和逃税并提高财政收入,而且通过减少不同烟草制品和品牌之间因加税而替换的诱惑,对烟草使用有更大影响。目前,中国烟草消费税分甲类和乙类卷烟,分别征收56%和36%的从价税并征收0.003/支的从量税,其中调拨价70元/条以下的税率反而更低,不符合提高卷烟最低价格以抑制低收入人群消费的大目标,应减少税率层级数,最终实现单一的税率。

3.3 提高从量税在烟草消费税中的比例

控烟的目的从根本上来说是要减少烟民的数量,而烟民的烟草消费受到其收入额和烟草价格的相对水平制约。研究表明,从量税更有助于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减少烟民特别是低收入烟民的数量。

3.3.1全面消灭5元以下低价烟。通过提高从量税,缩小高档烟与低价替代品间的价格差距,全面消灭低价烟。调查显示,我国烟民中低收入群体数量庞大,消费层次偏低,约50%的烟民所吸卷烟的价格不超过5元/包,不仅价格低廉,卷烟质量也较差,其对健康的危害程度也更大。消灭低价烟,一方面可显著提高烟草消费在低收入群体支出中的比重,促进其下更大决心告别烟草;另一方面可全面提高烟草制品质量,迫使烟民吸食对健康危害相对较小的高价烟。

3.3.2对所有烟草制品征收同比税负且同步提税。只对某些烟草制品提高消费税会引起其他烟草制品相对价格的变化,诱使吸烟者转向相对较便宜的替代品,其结果是烟草使用减少的总量少于按照同比水平提高所有税制税负可能形成的削减量。因此,必须通过从量税实现同步提税,推动所有烟草制品价格同步上涨。

3.3.3随通货膨胀自动调节从量烟草税。如果不能定期调整,从量烟草税的真实价值会随着一般价格水平提高而逐步降低,建议至少每年调整一次从量税,每次调整幅度不应低于当期的通货膨胀率。

4 结束语

提高烟草税是实现控烟目标的重要和有效手段。在公众身心健康这一长远战略目标之下,烟草行业的利益是短暂且片面的。国各级政府必须责无旁贷的把公众健康摆在第一位,下决心割除烟草业与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等的利益关联,推动实现政企分开,下大力气进一步完善烟草税制,提高税收在卷烟零售价格中的比重,监督烟草价格与税收联动,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最终实现以税控烟。

参考文献

[1]倪凌波,姜泓海,李保江.从国际比较角度看我国烟草税负[J].中国烟草,2014(10):38-41.

[2]王诚尧.改革烟草税制及其收入归属体制配套控制烟害[J].财政研究,2012(7).

[3]尹唯佳,王燕,高尧.烟草价税联动对实现控烟目标的影响研究[J].财政研究,2012(9).

[4]吕忠信,汪世贵,李保江.中国烟草财税体制改革研究[J].中国烟草经济研究,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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