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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视野下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

2016-09-26高晓庆

卷宗 2016年7期
关键词:经济法学惩罚性赔偿法学

高晓庆

摘 要: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在于避免惩罚性赔偿,发挥赔偿制度的功能,避免滥用惩罚制度。发挥惩罚制度的作用,需要尽量发挥社会调控功能,借助国家的干预,发挥国家机关的作用。当前我国的社会制度不够完善,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运行中具有相应的现实意义。完善相关的惩罚制度,在惩罚性的相应案件中,做出符合相应国情的案件。本文探讨了惩罚性措施的相应理论,从经济学教学对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然后探讨了相关的赔偿制度。

关键词:法学;经济法学;惩罚性赔偿

1.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分析

1.1 赔偿制度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果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其功能与意义有着很大的变化,如果从共同体的角度来看,惩罚的意义在于保障安全,维护社会成员的信任关系。在受害者的视角中,惩罚性赔偿具有报应与补偿性。比如受害者可以向侵害者告知侵害的恶劣性,此类主张能够使得人们在哲学中获得相应的道德支持。从侵害者的视角来看,惩罚赔偿具有威慑力。随着惩罚赔偿金到达某个程度时,威慑的效果会逐步较少,而边际效益也会大大减少。当前社会的危害不能单从违法角度来看,还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主观性。若因为相应的意外损失无法造成惩罚赔偿,此时,惩罚性赔偿对于意外事故而言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惩罚制度的意义包括:报应、加重赔偿等目的。判决惩罚赔偿金的意义在于实现阻遏,从而提高社会成员之间诚信度,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从成本内化方向实现金钱惩罚的意义其目标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利益,避免社会中的相应福利。

1.2 惩罚制度的运行机制

当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不在于解决某一个案例中的矛盾与纠纷,而在于能够更好的进行社会调控,及时解决当前市场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当前的社会调控中,社会学并未渗透入法律法规中,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并不恰当。在欧美法律体系中,对于一些不正确行为的惩罚包括民事方面、刑事以及相关的社会补救措施。刑事与民事存在的意义在于惩罚,而补救性的措施主要是以预防与赔偿为基础的。民事惩罚可分为政府懲罚以及民事主体的惩罚,虽然两者的启动主体有一定的区别,但是本质却是相同的。惩罚性的赔偿当前适用于白领阶层,比如商业欺诈、信托的违法等。一些经营状况不佳的被告,惩罚赔偿金下会造成民事主体的不同,社会不平等。

当前的相应制度中,法律并不完备。惩罚功能当前受到了很多限制,比如盗窃行为受到了法律禁止,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刑事诉讼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惩罚,对于相应的形式程序,需要检方保护人员的权益。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相同,法律责任的范围有限,在被告实力雄厚的情况下需要有效遏制自身的行为权利。

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1 赔偿制度与刑罚的比较

惩罚性赔偿与刑罚的共同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为相关的惩罚金对于受害者的诉讼并没有相关的赔偿,惩罚性的赔偿金主要是用于补偿被告损失,遏制惩罚。惩罚性制度与刑罚制度的意义均在于维护当前国家的利益,实现一定的社会意义,表达对一些行为的谴责。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法律措施,只有当前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时,相关的责任形式才能够被替代。因为刑罚较为严苛,而且这是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的,对于其他的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这与权利的保护不同,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有着很强的适应性,刑法的立法水平比较高,为组织暴力犯罪,侵害相应主体的权力,应当限制刑法使用。在实施刑法的过程中,纠错的成本很高,因为国家资源有限,其中的很多领域惩罚赔偿制度有着很多优势。刑法对象主要是针对一些边缘人物,而惩罚性的目标主要针对的是交易中的优势主体。

2.2 赔偿制度与民事责任的比较

民法的核心在于保护相应民事主体的权力,从赔偿制度来看,民法的事业更加开阔,重点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当前的法律体系需要保障商人与社会公众的福利,民事责任与赔偿制度的共同点在损害上,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应当考虑侵害人的权利,将侵害人的权益与赔偿金相结合。就实际上而言,民事责任承担下的责任与惩罚性制度差距很大,惩罚性赔偿金一般民事责任不高,而对被告造成的损失也比较大。当民事责任较高的时候,被告的损害会相对较少。

民法存在的意义主要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一些法院对于原告的过度补偿有很大的担忧,若是原告获得了相应赔偿,原告很有可能会有不当得利的嫌疑。民法对于原告主要采取的是重力的原则,在小额诉讼的原则中,受害者很难进行起诉。若是起诉,被告也会对于赔偿金有一定的非议。此外,赔偿金大多数是归于原告,这从客观上激励了原告。

2.3 赔偿制度与行政处罚的比较

行政机关的处罚主要是维护社会公共权益,行政处罚具法定与规范性的特点。行政法的意义在于维护公民的自由,惩罚性的赔偿与处罚各具特色,这主要是借助私力帮助实现当前的公共利益。在进行事务的管理中,行政法主要拥有的是限权以及授权,约束的是行政机关的权力,避免了相关损失。行政法中处理民事权力一方面需要更好的行使权利,另一方面需要避免权力侵害。当前的惩罚性赔偿需要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将工作的中心放在调控权利人的行为中,通过规定人们的法律责任,促使人们进行思考,遏制人们的侵害动机,尽可能的避免损失。

惩罚性规则主要包括事前与事后惩罚,事前的惩罚主要是进行相关行为的监督,规范相应的行为,避免事故发生;事后的惩罚措施主要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给予法律人一定的信念。诉讼具有社会调控的作用,诉讼的影响力很大,若是符合诉讼的一些基本要求,法律需要做出改善。公共危机的解决需要借助行政法以及刑法进行解决,侵害人通过诉讼获得一定的赔偿,借助法律的过滤,随着时间推移会更有效率。

3.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使用方法

3.1 惩罚性制度的范围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主要解决的是市场机制中的问题,避免社会利益受损。从社会角度而言,惩罚性的赔偿手段主要是用于进行社会调控,帮助维护社会秩序。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主要是基于国家干预,依靠市场机制进行干预。惩罚性的赔偿主要是进行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机制社会无法克服,这需要依靠市场机制进行干预,以获得更好的资源。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补充,这就需要我们不断调整民法与刑法,因为赔偿性的法律无法解决现实的问题。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相关的社会秩序进行管理,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中涉及的赔偿制度相互关联,危害严重。

从追责的目的来看,惩罚性赔偿可以分为道义性的以及社会利益为核心的,当前的社会道义关注的是行为本身,我们应当对行为人施加法律责任,实现社会责任。从社会利益的目的来看,遏制的功利性目的明显,能够合理的控制好功利的方法与手段。惩罚性制度的目的借助赔偿性实现,其个案在于惩罚,在惩罚为主的情况下,能够有效遏制。

3.2对于我国的现实意义

我国当前道德示范严重,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未曾经历过社会发展阶段。我国的道德示范情况严重,在强调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人们缺乏信心,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丧失意识形态,缺乏信仰。在当前社会,道德弱化,水平参差不齐,道德约束对于人们成效不够明显。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中,司法的能动性不强,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立法机关的创新。

我国建立的法治国家的目标主要是强权力内部化,转变政府的职能进行改革。因为此前社会权力中心并不是由政府獨享的,公共机构亦可称为权力中心。由于国家政府并不能维护公众的利益,这就需要国家的权力保障。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国家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责任制度中,需要个体的授权,达到某种权力。在解决现实问题的时候,也许还存在着不少困惑,但还是为未来的改革做好了铺垫。

3.3 惩罚制度的适用

就社会学角度而言,惩罚性的赔偿措施仅仅只是社会的调控手段,主要是维护社会安定。当前的经济法理论惩罚的适用原则主要是因为市场很难发挥长效机制,很难维护社会稳定。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主要是基于市场干预,国家借助公权力进行干预,应当仅仅限于市场失灵。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主要对相应法律制度的补充,惩罚性赔偿制度很多时候是一体两面的,由于惩罚性制度具有危害社会利益的意义,当前的赔偿法律主要是通过赔偿制度遏制一些危害性比较大的项目。当前我国惩罚性制度中的更多规定限制了相应的制度,避免了一些遗漏。惩罚性赔偿制度区别于单纯的侵权制度,在社会危害功能方面能够及时的否定。当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款中,行为人的侵害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在承担相应责任后,行为人需要对承担的责任负责。

4 结束语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欧美国家,其效率比较适用于经济学,也受到了法律制度的约束。当前的惩罚性赔偿受到法律的制约,主要是解决问题,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惩罚性赔偿在使用中有着很强的限制,这需要仔细进行考量,考虑惩罚性的合理性。当前社会中的问题主要是倚照权力机关,而惩罚性赔偿的实施通过私人执法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节约了大量的社会成本。

参考文献

[1]张潇.博弈论视野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D].天津大学,2013.

[2]于冠魁.经济法学视野下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3]佘颖颖.论反垄断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D].武汉理工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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