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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均衡原则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

2016-09-26何红叶

卷宗 2016年7期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

何红叶

摘 要:通过判例发展而来的行政均衡原则,是为了适应经济的自由主义发展而产生的,它在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上,打破了行政法治原则的局限性,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与学校之间的摩擦,诉至公堂的也不占少数。

关键词:行政法均衡原则;平等原则;高校学生管理

1 行政法均衡原则的内涵分析

行政均衡原则最早产生于法国,它是伴随法国大革命而出现的思想基础,也是法国独立行政法院制度发展的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家主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不断扩大。正因如此,行政行为的技术性、专业性大大增强,行政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更加明显。在法治社会里,最基本的法律准则便是行政均衡原则。然而,法治的思想在行政法领域的应用必须有制度性的保障,才能使该思想变为生动的现实。现代行政范围大,极为复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具体决定,现代行政开拓了众多的新活动领域,无经验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必须做出试探性的决定,积累经验,不能受法律严格限制。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和理论基础上,法国行政法学家们根据具体案件总结出了一些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各种从内部界限上控制行政裁量权的均衡原则。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均衡原则就是利益衡量所获得的结果,行政均衡,是行政主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行政行为在实施行政裁量时,在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裁决下全面权衡各种利益关系来做出均衡性审查,它一方面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另一方面全面涵盖着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均衡各种利益关系的准则,具体可以分解为平等对待、禁止过度和信赖保护原则。

2 行政均衡原则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运用

高校的学生管理不同于社会行政机关的单纯一般管理,除了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依法管理外,还要考虑到作为高等院校的师生特殊环境和人性化服务,学术氛围的创造等等,这也为高校管理工作增加了现实的难度。近年来,不少学校也做出相应的管理调整,但是收效甚微。借鉴行政均衡原则的社会管理优势,把行政均衡原则纳入到高校学生管理体系中,也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第一,平等对待原则的运用。“平等对待原则”,是作为宪法原则的“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化。它在高校中的基本要求就是平等而没有差别和歧视地对待每一个在校学生。不論这名学生来自农村还是城市,不论是男生还是女生,更不论学生本人是贫穷还是富有等等,都平等地享受学校的教育权利。但是现实中,目前我国农村大学生的比例不断下降,特别是在重点的院校中,由于自主招生在城市的开展、城市丰厚的教育经费与政策支持,使得寒门子弟无缘重点高校。也有因在高校校内规章制定上,专断、毫无标准的行政恣意行为,使得考生与大学失之交臂。在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活动中,平等对待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禁止过度原则的运用。行政均衡原则中的禁止过度,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禁止原则,它要考虑到目的和手段间的相当性,处分事由和处分轻重的相当性。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同时既能够保证实现所需要的公共利益,又可以保证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的结果是最小的,主要包括最少侵害原则和相称性原则。目前,在很多学校管理条例中,大学考虑最多的是便于校方的管理,对于学生人格和人身的保护却很少顾及。例如,在高校中曾出现男女在校学生因在教室里有亲昵行为,被监控室的老师发现而被开除的行为,更有学校为了固化、量化学分的考核方式,而制定出在校学生必须拿到国家级相关证书才能予以毕业的规定。高校承担着为社会输送全面的人才,研究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等重任,而不是要对学生进行严刑重罚,高校不同于法院,它的教育功能是摆在首位的,如何培养和修正年轻人去健康成长是其首要任务,而不是一味地机械地打击和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第三,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信赖保护原则,从本质上讲,是民法的诚信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化,其作为一种“法律义务”与道德之间存有密切联系。它更多强调的是作为行政主体的道德准则的高低是公法和私法的共同要求。虽然多年以来,从外部环境上提出要建立法制化机制的民主政府,但是落实起来却难以在“行政主体主动性”上有所作为,究其原因便是硬法模式下法律与道德的清晰界分。

“苟无诚信原则,则民主宪政将无法实行,故诚信为一切行政权之准则,亦为其限界。”它包括存在信赖的基础,具备信赖的条件和信赖值得保护三个方面的内容。信赖保护原则不同于前两个原则,在运用此原则前,要首先考虑把相关利益进行价值判断,也就是把学生认为的信赖保护利益和学校应当维护的公共利益进行比较权衡。例如,此行为对学生本人在校学习产生的影响,这种行为发生后对学校管理以及其他同学的影响程度,学生本人做出行为后的表现,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或者违反法规的严重程度。比如学生因打架斗殴被学校发现,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本应对学生进行开除处理,但是事后学生悔过态度诚恳,在学生家长的一再恳求下,学校允许学生继续跟班学习,学生在校的剩余期间遵守学校的法规,按时注册并且修完了相应的学分,毕业时学校就不能够以学生在校期间的开除表现而不予给学生发放毕业证书。我们应该看到,学生之所以能够跟班继续学习,就是秉着对学校的信赖,虽然在违反学校规定的初期,其行为的性质确实有违法和不当之处。但是一直生活在校园中,遵守学校各项规定,努力弥补自己的过错,如果学校在其临近毕业前,才明确剥夺他的毕业权利,这将使学生的努力化为泡影,而且必将对他离开校园后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从另一个角度看,虽受过处分,但毕竟其已经修完学业,准许其毕业,并不会对学校维护的教学管理秩序造成过大损害。同时,人性化的教育管理方式还能让其他学生感受到学校的温情,使学校赢得更多信赖。

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高校中对年轻学生的坚持培养和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有着很大地推动作用,同时也促进着高校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3 结束语

高校的“公法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可改变的,但是作为学术机构和人才培养的殿堂,它的行政管理又截然不同于其他一般的社会普通行政机关,“象牙之塔”面对的是走进高校需要成长的年轻学生,他们将担负起祖国的未来和社会的建设。因此,对于他们的管理就不能和社会的一般管理画上等号,不能生硬武断地做出判断,否则可能会葬送一个年轻人美好的前途。运用行政法均衡原则在管理过程中的施行,可以为高校目前的管理困境打开一扇门,使高校学生管理在理论上再完美的构建,法律上再有力的规范。同时我们要看到,不论学生管理工作如何发展,都必须依赖人(如高校、学生、教师、法官)。只有身处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各类角色人,意识到、关注到行政法治对高校学生管理的价值、知道何为行政法均衡原则,才能把高校管理工作做好。

参考文献

[1]欧珊.论行政法原则在高校管理工作中的适用[J].经管空间,2011(5).

[2]尹力.试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2(2).

[3]耿彦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中的常见问题及其对策[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8(3).

[4]庄少绒.论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措施[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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