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界定商业银行分类监管的标准
2016-09-23张惠
南都学坛 2016年5期
张 惠
(华夏银行 南京分行,江苏 南京 210005)
重新界定商业银行分类监管的标准
张惠
(华夏银行 南京分行,江苏 南京 210005)
现行的商业银行分类监管“唯身份论”,惯有的历史问题与现实监管缺陷存在明显的时代不适性与监管负效应,问题的根本就在于并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分类标准。从现行的分类监管框架出发,变革分类监管思路,坚持可行性原则设立分类标的,按照动态性原则定期调整等级,遵循差异性原则制定监管政策,依照导向性原则保证监管有效,进而重新界定分类监管标准体系,形成纵横交汇的网状监管构架,推动金融监管体制创新改革。从而推动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商业银行; 分类监管; 标准体系
纵观古今中外,通过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对银行自由选择的监管约束行为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理论界与实践派对银行业监管的研究从未间断。虽然监管研究体系日渐完善,数据论证越发有力,理论指导更显实效,但对银行实施分类监管却起步较晚,其雏形始于1992年美国监管机构对银行的差异化资本充足率设置,事实上,调研发现美国银行家普遍认为监管者对不同规模的银行实施同样的监管不公平(Robert De Young,2002)[1]。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根据国内银行业运行特点,对商业银行科学分类,灵活设定监管指标,实行差异化监管利于解决严重的同质化经营,支持银行业形成特色业务(刘元,2012)[2];通过量化监管约束的“无效区间”,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监管有助于提高整体的监管效力(陈娟娟,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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