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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探析

2016-09-22刘明星

新西部下半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

刘明星

【摘 要】 本文阐述了城管执法中的国家权力和城管执法中的公民权利界定,认为必须、正确处理城管执法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立法方面,制定一部基本的城市管理法律;执法方面, 要明确城市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统一机构名称,设立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转变观念,城管应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 公民要强化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完善监督和救济机制。

【关键词】 城管执法;国家权力;公民权利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城管作为执法人员在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市容整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不当的执法方式以及由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的执法难度加大使执法人员与被管理者矛盾不断加深,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甚至伤及生命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必须对双方行为进行规范,以维护社会和谐。本文主要从城管所代表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所代表的个人权利角度来分析阐述,理清他们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完善方式,以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公民权利的保护。

一、城管执法中的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权力,是基于国家政权发生的政治权力,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国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其最高的统治形式表现为国家主权,它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权力”,是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

国家权力按照职能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这是横向上对权力的划分,纵向上可分为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全国人大是国家权力的中央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城管执法体现了一种行政职能,行使的是政府的行政权,即行政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职能。行政职能就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责与功能,核心在于政府对具体事项是否有管理权,具体包括其职责的范围、权限及深度。城管执法的职能就是负责城市管理机构在城市管理中的功能角色定位,代表政府行使相关的行政执法权来更好地管理城市。

二、城管执法中的公民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指由政府保障的公民合法权利。公民权利是私权利,包括所有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有些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确认、规定和保护,是私权的主要部分,即法定私权利;有的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是为了对私权利作必要的补充,通常指个人自由或简单的个人行为。

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每一个人都应当受到公平的人权对待。但在实践中城管暴力执法,殴打相对人,破坏财物,随意扣押相对人的现象多有发生。美国城市社会学家帕克说,城市最根本的内涵是满足人性化的生存及发展,是人文特色和人文精神的结合。当人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统治者不能以牺牲人权来维护其他权利。综上,城管执法中的公民权利有个人、家庭的生存发展权,劳动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等权利。

三、正确处理城管执法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

为完善我国的治理模式,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治理制度,在充分维护公民权利的基础上,保障国家权力的贯彻实施。

1、立法方面

要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法律的制定应充分体现人道主义与人文关怀,制定出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定一部基本的城市管理法律,将城市各项事务纳入法律范畴,制定可行的执法程序并完善监督及救济制度;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法》,规范城市管理程序,如申请与受理、告知、听证等制度,建立相应的行政许可配套机制,完善许可颁发程序,规范市场准入制度, 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定期检查和考核,规定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执法方面

要明确城市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统一机构名称,设立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能承担责任,保障城管执法部门的经费来源,保障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腐败及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

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合作,建立科学长效的城市管理方式,消除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摩擦,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政府应鼓励企业、行业协会或者是民间组织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与执法部门共同管理,相互配合,降低执法成本的同时提高执法效率。

加强城市管理中的公众参与程度,比如建立摊贩等行业的自治组织,轮流清扫街道、搬运垃圾,共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为自己、他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做到依法执法,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实现人性化和柔性执法,做到科学合理公正执法。

3、转变观念

公民应加强法治观念,树立自身平等保护意识。公民要强化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城管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定期对市民进行法律教育,让大众对城管执法的依据有一定认识,进行彼此沟通了解,推进各方工作、生活的顺利进行。

城管应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城管执法要把保障公民生存权放在第一位。同时树立社会本位思想,并辅之以个人本位,消除官本位、权本位思想,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4、完善监督和救济机制

加强执法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并贯彻落实到实处,才能有效规范城管执法行为,防止其权力滥用,切实保障和维护公民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行政程序的步骤,信访程序以及执法机构的内部监督制度都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且要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做到权力、道德、权利共同制约权力,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网络。

建立城管问责机制。追究城管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规制执法人员自身行为,避免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使人民增强对政府的信任,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确立完善的问责程序,包括问责主体回避程序、复议程序、听证程序、问责人员的组成规则、民众参与等,同时加强对问责追究的透明度,继续监督对违法人员处罚的执行。

对被侵害人权利的司法救济予以加强。加强司法救济,应加大对城管违法行政行为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保证行政诉讼程序及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严格依法遵守证据规则、诉讼程序。明文规定对城管违法执法的责任追究,使法院在诉讼中有法可依,对自由裁量权规定一定的比例供法院参考,以最大限度保护司法公正。并对司法判决、裁定严格执行,及时依法赔偿相对人的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政府管理范围逐步加大,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城管无疑在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及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其执法过程中健全的法律体系、良好的运行机制、一批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完善的监督和救济程序对我国依法行政的落实、对弱势群体人权的保障等方面均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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