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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的公共服务

2016-09-20王延中

中国机构编制 2016年8期

文/王延中

民族地区的公共服务

文/王延中

一、民族地区的公共服务

民族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公共服务都具有特殊性。法律意义上的民族地区和现实中的民族地区是有差别的:法律上的民族地区是指实现了民族自治的地方,目前全国共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旗),这些地区占全国陆地面积的64%,面积虽很大,但又不完全是边疆和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也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如浙江的景宁。

新中国成立以后,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持续增加,有些是自然增长,有些是由于政策变化导致的。第6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少数民族人口,1953年为353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06%;1964年为4002万人,占5.76%;1982年为6730万人,占6.68%;1990年为9120万人,占8.04%;2000年为10643万人,占8.41%;2010年为11379万人,占8.49%。超过100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有多个,500万以上的也不少。中国各民族的人口分布呈现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特点。中国西部地区是少数民族分布最集中的区域。西部边疆9个省、自治区居住着全国近60%的少数民族人口。由于西部省区面积广大,少数民族聚居区大都地广人稀、人口密度较小。

中国从自己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4%。

民族地区实际上和省的制度是有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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