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宗旨浅析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审查标准
2016-09-19丰茂
中国科技博览 2016年16期
丰茂
[摘 要]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通常仅用于使用抵触申请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在抵触申请的审查实践中,对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理解和把握是评判新颖性的关键。本文基于实际案例分析了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在新颖性审查中的局限性,从立法宗旨出发,结合国外的一些关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审查标准以及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阐述了如何把握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审查标准,并提出以“广义的重复授权”为原则来判断抵触申请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关键词]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抵触申请 新颖性 广义的重复授权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318-02
引言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对于后半部分的规定,这是判断新颖性时应当考虑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当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已经被在先申请的整个申请文件所披露,则在先申请构成了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在先申请是一种特殊的现有技术,在认定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的情况下[1],其审查基准适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节的“新颖性的审查基准”规定: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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