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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投资的风险补偿意在“体外循环”

2016-09-19杨凯

华东科技 2016年2期
关键词:初创期风险投资科技型

文 杨凯

天使投资的风险补偿意在“体外循环”

文 杨凯

《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施行的初衷是从宏观层面加大引导力度,让更多的投资公司能够更早、更敢于投资中小企业,甚至投资力度更大一些,从源头上培育更多优秀资质的企业。

目前,就我国现阶段国情而言,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依然不够强大,发展速度落后于经济增长的步伐,也不能满足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高速发展所产生的旺盛融资需求。

天使投资对项目企业挑肥拣瘦“不天使”,让很多创业者对这些投资机构颇有微辞,但了解实情的人其实不难理解它们的苦衷,高风险带来高收益的同时,要求它们奉行“不要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分散组合投资原则,天生谨慎造就它们不求控股,不论项目成功与否,退出才是其必然选择,否则无法进入新一轮投资,而这种资金动性确是天使投资的“体内生命循环系统”。

熟悉风险投资,特别是天使投资的读者,想必对于这种“循环系统”不陌生:资本首先寻找要投资的项目,在项目的研究和开发期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种子期”进入,与技术融为一体后,一起成长,到产品或产业的“成熟期”时,资本与项目的“蜜月期”结束,资本退出并寻找新的项目。

但目前就我国现阶段国情而言,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依然不够强大,发展速度落后于经济增长的步伐,也不能满足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高速发展所产生的旺盛融资需求。尤其在天使投资领域,市场失灵的现象频现,那些亟待培养的、原创性的小企业很难成长起来,它们往往坏账比较高、风险大,不确定因素多、成功的比例也较小,因而风险投资很少愿意关注这些企业,但往往正是这些“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小企业很有些自己的创意,不敢断言其未来。这种巨大的不确定性放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鼓励更多天使投资进入这块市场缺位成了政府往前跨一步的举措,《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也由此发出。

《管理办法》明确,风险补偿的对象为投资于上海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

《管理办法》明确,风险补偿的对象为投资于上海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偿比例拟分两档设定: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所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由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60%的风险补偿;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风险补偿。单个投资项目的风险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年度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管理办法》是对本市现有风险补偿政策的优化完善。上海市科委2006年出台的《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科合[2006]第030号)实施以来由于救助门槛较高(一是需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发生的损失才能救助;二是投资机构需按1:1缴纳风险准备金),导致部分投资种子期、初创期(即天使投资)的项目所发生的损失无法享受上述救助政策。

这一政策的初衷是从宏观层面加大引导力度,让更多的投资公司能够更早、更敢于投资中小企业,甚至投资力度更大一些,从源头上培育更多优秀资质的企业,让后续风投、社会资本的介入更加容易,这种风险的补偿机制意义在于构建一种“体外循环”,政府在源头处做一些托底的事情,帮助投资公司共担风险。

联系作者:yangkai@ecs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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