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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权与强制权的关系效应
——基于社会交换理论

2016-09-18李艳春王晓亮

学术交流 2016年8期
关键词:行动者熟人行使

李艳春,王晓亮

(哈尔滨工程大学 a.人文学院; b.国防教育学院,哈尔滨 150001)



社会学研究

回报权与强制权的关系效应
——基于社会交换理论

李艳春a,王晓亮b

(哈尔滨工程大学 a.人文学院; b.国防教育学院,哈尔滨 150001)

基于社会交换理论和权力依赖理论探讨权力均衡与不均衡结构中关系强度对权力使用的影响。结果表明,权力结构均衡时,无论是有关系还是无关系之人都没有权力行使。权力结构不均衡时,不考虑关系时,回报权不均衡是权力使用的充要条件,强制权不均衡是权力使用的必要条件;考虑关系时,权力不均衡结构只产生回报权力行使,而没有强制权行使。

奖励权;惩罚权;权力不均衡结构;关系

2016年伊始发生的哈尔滨“天价鱼”事件刷爆了整个网络。一位江苏网友发微博说,春节在哈尔滨过年,在某饭店两桌消费1万多。当地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最初的通报结果是涉事饭店“明码标价不违规”,后来随着更多有力证据的出现,调查结果出现反转,调查小组承认这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恶劣事件,对涉事饭店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50万元。监管部门的全部调查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这里涉及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强制权力行使的影响问题。这正是本文意欲探讨和分析的。

一、社会交换中的权力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社会交换理论逐渐形成。哈罗德·凯利与约翰·蒂博、布劳以及霍曼斯成为三大社会交换理论流派的代表人物。[1]凯利和蒂博基于心理学研究视角提出认知交换理论;布劳基于结构主义提出交换理论;霍曼斯基于经济学和人类学研究视角提出行为主义交换理论,并提出六大命题。交换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它关注权力。布劳认为,结构性条件是社会交换的基石,行动者彼此间的相互依赖为权力提供基础。这种依赖关系使人们团结在一起,同时也带来不平等权力。布劳的权力涉及三个层面:1.权力是行动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的能力;2.权力是惩罚反抗的一种强制力,但有别于肉体上的强制;3.权力具有不对称性,源于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而霍曼斯则把权力视为提供某种有价值报酬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产生权力。他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人们由于拥有的资源不同,使得不同的人从对方获益不同,导致双方权力不等。他的权力界定适用于强制及非强制权力,强制权力依赖惩罚或惩处,非强制权依赖奖励或回报。

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学者将网络结构引入交换过程中,从而形成不同于以上流派的研究路径。爱默森是其中具有影响力的学者,他对权力的论述又迥然有异。爱默森的权力依赖理论认为,行动者A拥有资源x,行动者B拥有资源y,A看重并希望获得B控制的y, 只能通过用自己的x与B交换资源实现自己的目标,从而产生对B的依赖,这种依赖就是权力的来源。A对B有依赖即为B对A的权力,反之亦然。若A对B的依赖程度大于B对A的依赖程度,那么B对A的权力就大于A对B的权力。对权力进行最早论述的亚里士多德也有类似观点。亚氏曾说过,主人是奴隶的主人,主人不属于奴隶;奴隶则不同,奴隶是其主人的奴隶,奴隶属于主人。这种不对称的依赖关系,即形成权力。[2]

行动者A与B的权力大小取决于B对A以及A对B的依赖程度。通常说来,由于两行动者的相互依赖可以独立变化,因此有学者将这种关系权力划分为两个维度:平均权力和权力失衡。[3]平均权力是两行动者彼此依赖程度的平均值,该均值测度的是行动者行使权力的绝对强度。该强度越大,行动者彼此建立联系的可能性越大,这种联系越可能得到持久维持。与平均权力相反,权力失衡是两行动者彼此依赖程度之差,该值测度的是行动者对对方的相对权力。权力不均衡时,依赖程度低的行动者占有权力优势,依赖程度高的行动者占有权力劣势。

另外,权力具有潜在属性,拥有权力并不意味着必然会运用权力。拥有权力体现在行动者的关系之中,如果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力就无从谈起。在社会生活中,任何权力关系都不可能完全是单向度的命令-服从的关系,它总是同时蕴含着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的影响,体现为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不同程度的承认关系。[4]现实社会中的人们不是孤立的、抽象的原子,而是处于多类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处于该网络中的行动者总是既处于服从地位又同时运用权力。[5]因此这种权力又可以称其为结构性权力。而权力使用这一术语表明的是行动者使用权力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动态的,而不是使用权力的静态结果。

二、回报权与强制权

回报权又称奖励权,强制权又称惩罚权。无论是奖励权还是惩罚权,这种结构性权力都是根据行动者A对B所做的评价结果而定,若A向B发出某一结果,结果为正时即回报权,结果为负时则为强制权。正向结果是对方需要或希望之物,如赞扬、建议、资金;负向结果是对方憎恶或回避之物,如批评、惩罚、扣款。A对B的奖励权等于B为了获得需要之物而对A的依赖,A对B的惩罚权等于B为了避免憎恶之物而对A的依赖。

早期的社会交换理论只限定于解释奖励性结果,后来有学者认为,可以将社会交换理论拓展包括惩罚和强制,将惩罚和强制权力从其理论范围排除出去是不必要的。首先,几乎所有社会交换涉及的都是正向行动与负向行动之组合。回报很少存在于与惩罚相分开的情境中。其次,将社会交换范围限制在回报交换在逻辑上得不到支持。该理论概念适用于分析包括奖励和惩罚的互动关系。最后,正如布莱洛克表明,回报性权力与强制性权力的互动很可能是以有趣和理论上重要的方式进行的。[6]

奖励权与惩罚权可以独立变化,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权力均衡而另一种权力失衡;两种权力都均衡;两种权力都不均衡。在第三种情况下,权力失衡方向可以指向同一行动者,也可以指向不同行动者。例如,行动者在回报权与惩罚权上都有优势,如流水线上的工长和打工妹,前者可以由于后者的高效工作而增加其工资,也可以由于其工作效率低下而将其辞退。行动者也可以在奖励权上有劣势但在惩罚权上有优势,例如打工妹不能增加工长的工资,即不具奖励权,但却可以认集体罢工的形式延缓一批紧急订单的完成,此时对工长则是一种惩罚。

三、研究假设与研究设计

本实验基于网络中的二方组交换关系进行,验证爱默森提出的权力依赖理论,并将行动者的关系因素考虑进去,试图解释中国人的行为方式。本文不仅是对交换理论的一个回应与验证,同时还要结合中国语境,尝试解释国人的某些交换行为。

当二方组中行动者的权力结构均衡时,二者可能不进行交换,行动者对对方的影响可能相等,其交换也就应该平衡。若二者的权力结构不均衡,高权行动者有结构性优势,这种结构性优势就会被行动者利用,转变为有利于自身的交换。因此,高权者可以从中获得较多利益。权力依赖理论提出,不对称的依赖关系导致的结构性权力产生的交换行为也是不对称的。正如有国外学者研究表明,若依赖关系是基于正向结果的控制时,权力不均衡比权力均衡产生更大的不对称交换。[7]事实上,从权力结构上看,奖励权力和惩罚权力在其提供的潜在权力方面是可以比较的。如果这二种权力的强度相等,通过给予或不给予对方以正向或负向价值的结果,就会带给行动者以改变对方等价结果的能力。该变化的方向不同,但变化量相等。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复制性研究假设,研究假设1:陌生人交换时,平衡的权力结构不产生权力行使;研究假设2.1:陌生人交换时,不平衡奖励结构产生奖励权使用;研究假设2.2:陌生人交换时,不平衡惩罚结构产生惩罚权使用。以上假设是基于西方情境提出的,至于到中国,则不尽然。中国社会长久以来就视人际关系为经济活动和社会组织的一个指导原则,[8]中国社会格局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考虑到亲缘及关系的远近,正如费老认为,在“中国的养育格局中”,每个人都占据了他的不断扩张的以相互熟悉为基础的社会或亲缘关系网的中心。每个涟漪圈代表一个关系义务的圈,越远的,关系越淡。

一直广泛使用但却没有严格定义的术语关系(guanxi)就用来描述这种格局。“关系”在字面上的意义是“联系”或“关联”,是客体、权力和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它用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可以用来说明夫妻、亲属和朋友的关系,这种双向关系建立在潜在而非明显的互利基础之上,其本质是促进人们之间人情交换的一组个人间联系。[8]事实上,从上古时代起,骨肉相连一直是中国社会核心价值观,某些朝代(如宋代)甚至创建了强化这些关系的制度。到了现代化的今天,关系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更是如此普遍、无处不在。从关系最强的亲属关系再到基于地缘业缘的同乡、同事关系,再到学缘的同学关系,以及科层制中的上下级关系无时无刻不浸润在我们的生活之中。

按照人际互动的时间、情感密度、熟识性或互惠服务等关系特征的因素来衡量,人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是强的或弱的。[8]依据人际关系的不同强度,有学者将其分为家人关系、熟人关系和生人关系,[9]学者黄光国将其分为情感型关系、工具型关系及混合型关系。本研究将被试的关系分为两类:陌生人和熟人。陌生人是指彼此互不相识、从未谋面的行动者。熟人是指某些社会行动之前就彼此相知,由于一些先前存在的朋友关系、亲属关系,人们可以在关系网络中向其求助,依靠熟人获取某些好处或想要的东西。构成熟悉性的因素有相互信任和相互负责,这两个因素通过确定建立关系的动机而为关系铺平道路。在中国社会,人们通常更愿意与熟人往来,而不是陌生人。行动者间的关系越强,奖励交换越频繁,因为他觉得有义务给那些同他们有强关系的人送人情。而且国内已有学者就关系强度对于权力行使的影响进行相关研究。[10]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3,研究假设3.1:熟人进行交换时,不平衡权力结构产生回报权使用;研究假设3.2:熟人进行交换时,不平衡权力结构不产生惩罚权使用。

本研究主要采用实验法和访谈法进行研究。实验法用于收集数据以验证假设,访谈法用于了解行动者的交换动机。本研究的设计如下。

1.实验设计。本研究涉及权力均衡及权力不均衡两类共四种不同结构的实验,结构如下图所示,各结构分别进行10、9、10、8组实验,每组进行100轮,每种结构都有陌生人和熟人作为被试参与实验。

每个交换网络结构都有四位行动者被试,每个被试都有两个交换伙伴,但只能选择其中一人完成交易。行动者的依赖关系由其备选合作伙伴所控制的资源相对价值确定。A对B的奖励或处罚权力是B从A处获得的正向资源或负向资源与其从网络中获得的正向或负向资源之比,在比率层面上进行分析,其优点是可以对不同权力结构上的交换及权力使用进行比较。我们假定每个行动者可以从其两位伙伴处一共获得10点资源,当然,其也因其合作者而失去共计10点资源,前者体现为奖励权,后者体现为惩罚权。在权力结构图中,行动者附近的数字表示对方给予的资源量,+表示对方给予资源,-表示对方扣除资源。现以图2.1做简要说明。A从B处获得4点资源,从O1处获得6点资源,因此B对A的奖励权为0.4,B可以从A处拿走6点资源,O1可以从A处拿走4点资源,因此B对A的惩罚权为0.6。该结构中,B对A的奖励权与惩罚权分别为0.4和0.6,而A对B的奖励权和惩罚权分别为0.8和0.6,故行动者A和B的奖励权不等,惩罚权相等,处于权力不均衡状态。其他权力结构图说明与此类似。本实验主要分析处于网络结构中的两个行动者A和B之间的权力行使。在权力均衡结构中,A与B的奖励权与惩罚权分别相等,如图1所示。权力不均衡结构分为三种:图2.1中,奖励权不均衡,惩罚权均衡;图2.2中,奖励权均衡,惩罚权不均衡;图2.3中,奖励权和惩罚权都不均衡。

2.被试选取。本研究通过张贴海报在某高校招聘研究生和本科生作为被试,共计296名被试参与四种结构实验,熟人关系的同学由被试自己寻找并带入实验场所。尽管本次研究并未从学生总体中进行随机抽样,招聘原则是被试有赚钱的愿望,实际上随机抽样并不能满足理论要求,但是随机分配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在调查研究中,随机抽样不仅可以实现推广之目的,还可以防止系统性误差——即保证误差随机分布在全部样本中。本实验研究中,被试随机分配在不同交换结构上,可以起到相同作用:在不同实验条件上随机分配误差。换言之,随机分配通过将系统变异转换为随机变异,从而消除个体属性与实验条件的系统性关联。因此,我们可以假设,在统计概率范围内,平均来说,不同实验条件下的个体被试彼此之间是不同的。

3.权力使用的操作化。权力行使用交换的不对称来测量。因为这些实验中行动者交换的是固定值的资源量,权力使用操作化为行动者彼此交换的频次差,而不是他们交换获得资源价值的差。

4.实验过程。实验场所是联网的实验室,被试位于用隔板挡开的座位上,彼此无法相见,他们通过联网电脑上的在线聊天软件(QQ)完成交换,目的是令他们的交换行为只受网络结构(而不是行动者个人属性)的影响。研究者在实验开始之前申请5个QQ账号,构建QQ群,其中四个账号分配给四个行动者,另一个账号由实验员使用,用于观察聊天记录并记录交换结果。实验规则是,A可以选择B或O1进行交易,对其可以奖励也可惩罚。

四、结果与发现

(一)权力均衡结构

在图1的权力均衡结构中,行动者A与B对对方的奖励权和惩罚权分别都是0.6,因此奖励权与强制权结构均衡。此结构共进行10组实验,每组有100轮交换。结果如下,陌生人的回报权行使与惩罚权行使都是0.009,将该值与零之差异进行单样本T检验,对应T值分别为-1.247和0.416,对应概率分别为0.244和0.687,不具统计显著性。表明陌生人没有实行回报权及惩罚权。熟人间的回报权行使与惩罚权行使分别是0.016和0.002,将该值与零进行差异分析,对应T值分别为2.228和-1.000,对应概率分别为0.053和0.343,也不具统计显著性。表明熟人也没有行使回报权与惩罚权。无论是陌生人还是熟人,当权力结构均衡时,没有权力行使,无论是奖励权还是惩罚权都是如此。故研究假设1得到验证。当被试是熟人关系时,A对B的回报频率以及B对A的回报频率明显增多,回报频率从生人交换时的0.4上升到0.7,可见,熟人间更愿意进行回报交换;惩罚方面,生人的惩罚频率从0.08到熟人的0.008,明显降低,可见,熟人间的惩罚使用更少。

(二)权力不均衡结构

权力不均衡结构一共涉及三种:回报权不平衡但惩罚权平衡,回报权平衡但惩罚权不平衡,回报权与惩罚权都不平衡。下面分别介绍不同结构的实验结果。

(1)回报权不均衡-惩罚权均衡结构

在此结构中(图2.1),行动者A对B的奖励权和惩罚权分别是0.8和0.6;B对A的奖励权和惩罚权分别是0.4和0.6,因此奖励权不均衡,强制权均衡。此权力结构一共进行9组实验,每组有100轮交换。结果如下,生人的奖励权与惩罚权使用分别是0.099和0.016,将该值与零进行差异分析,对应T值分别为6.831和0.898,对应概率分别为0.000和0.396,奖励权使用具统计显著性,惩罚权使用不具统计显著性。表明陌生人在此权力结构中进行交换时行使奖励权,但没有行使惩罚权。

熟人的奖励权与惩罚权使用分别是0.061和0.007,将该值与零进行差异分析,对应T值分别为5.83和1.033,对应概率分别为0.000和0.332,奖励权使用具统计显著性,惩罚权使用不具统计学著性,表明熟人在此结构中进行交换时行使奖励权但没有使用惩罚权。

(2)回报权均衡-惩罚权不均衡结构

在此结构中(图2.2),行动者A对B的奖励权和惩罚权分别是0.6和0.8;B对A的奖励权和惩罚权分别是0.6和0.4,因此奖励权均衡,强制权结构不均衡。此结构共进行10组实验,每组有100轮交换。结果如下,生人的奖励权与惩罚权使用分别是0.006和0.005,将该值与零进行差异分析,对应T值分别为0.537和1.048,对应概率分别为0.604和0.322,奖励权使用和惩罚权使用都不具统计显著性。表明陌生人在此结构中进行交换时没有行使奖励权,也没有行使惩罚权。

熟人交换时,奖励权与惩罚权使用分别是0.040和0.002,将该值与零进行差异分析,对应T值分别为27.839和-0.480,对应概率分别为0.000和0.642,奖励权使用具统计显著性,惩罚权使用不具统计显著性,表明熟人在此结构中进行交换时行使了奖励权但没有使用惩罚权。

(3)回报权不均衡-惩罚权不均衡结构

在此结构中(图2.3),行动者A对B的奖励权和惩罚权分别是0.7和0.7;B对A的奖励权和惩罚权分别是0.5和0.5,因此奖励权不均衡,强制权结构也不均衡。此结构共进行8组实验,每组有100轮交换。结果如下,生人的奖励权与惩罚权使用分别是0.059和0.014,将该值与零进行差异分析,对应T值分别为5.014和-2.582,对应概率分别为0.002和0.036,奖励权使用和惩罚权使用都具统计显著性。表明陌生人在此结构进行交换时行使了奖励权,也行使了惩罚权。

熟人的奖励权与惩罚权使用分别是0.057和0.007,将该值与零进行差异分析,对应T值分别为6.679和-1.821,对应概率分别为0.000和0.111,奖励权使用具统计显著性,惩罚权使用不具统计显著性,表明熟人在此结构中进行交换时有奖励权使用但没有使用惩罚权。

将以上三种权力结构不均衡的实验结果加以小结,结果如下。(1)在回报不均衡-惩罚均衡结构中,生人交换时会使用奖励权;(2)在回报均衡-惩罚不均衡结构中,生人交换时既没有使用奖励权也未使用惩罚权;(3)在回报不均衡-惩罚不均衡结构中,生人交换时使用了奖励权和惩罚权。对以上结果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权力结构不均衡结构中,只要回报结构不均衡,就会导致陌生人使用回报权,无论强制结构均衡与否,即奖励权的使用受到回报结构的影响,另一方面,只要行动者行使回报权,其回报权力结构就应该是不均衡的,即回报结构不均衡是奖励权使用的充分必要条件。再来看强制权使用,只有强制权结构不均衡时并不会必然产生强制权的行使,只有当奖励权与强制权结构都不平衡时才会产生强制权的行使,即惩罚权的使用不仅受到强制结构的影响,同时受到回报结构的制约,另一方面,只要行动者使用惩罚权时,其惩罚权力结构就应该是不均衡的,即惩罚权结构不均衡是惩罚权使用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可以认为,研究假设2.1得到验证,研究假设2.2只得到部分验证。

再来看关系对交换及权力行使的影响。(1)在权力均衡结构中,无论熟人还是陌生人交换时都没有行使权力。从交换频次上看,无论是A对B还是B对A的交易,无论是回报频率还是惩罚,生人与熟人间差异对应的统计概率都是0.000,表明熟人间的回报显著多于陌生人,而且惩罚显著少于陌生人。(2)在三种权力不均衡结构中,从交换频次上看,也出现类似趋势:熟人间的回报显著多于陌生人,惩罚显著少于陌生人。可以认为,熟人关系会影响行动者的交换频次。从权力使用上看,在三种不均衡结构中,熟人间交换全部使用奖励权,与此同时,全部没有使用惩罚权!关系程度对于行动者权力使用的影响作用可见一斑!可见,熟识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奖励权力使用以及惩罚权力使用,熟识关系使奖励权力使用得更频繁,同时消减惩罚权力使用。因此,研究假设3.1和3.2得到验证。

五、结语

布劳认为,社会交换原则指导着人类行动。然而,不是所有的社会交往都是对称、平等的,权力行使就是一种不平等的交换关系。行动者的权力行使受所处结构的影响,在权力平衡结构与不平衡结构下,权力行使会有所不同。具体而言,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权力平衡结构不会导致权力使用,无论是奖励权还是回报权都是如此,无论行动者的关系如何;(2)权力不平衡结构会导致权力使用,但是要分析具体情况。奖励权结构不均衡是奖励权力行使的充分必要条件,惩罚权结构是惩罚权力行使的必要不充分条件。有熟识关系之人无论在何种权力不平衡结构条件下,全部使用奖励权力,没有使用惩罚权。

[1]李艳春,刘军.网络交换中的权力:三维研究架构[J].东南学术, 2015,(2):48-55.

[2][英]罗德里克·马丁.权力社会学[M].丰子义,张宁,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128.

[3]Molm Linda D. Power-Dependence Theory: Power Processes and Negative Outcomes [M]// Advances in Group Processes: Theory and Research(vol. 4). Edward J Lawler,Barry Markovsky edited.JAI Press,1986: 171-198.

[4]彭斌.作为支配的权力:一种观念的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1,(12):79.

[5][法]米歇尔·福柯.必须保卫社会[M].钱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28.

[6]Linda D Molm.Coercive Power in Social Exchange[M].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44-48.

[7]Karen S Cook,Richard M. Emerson.Power, Equity and Commitment in Exchange Networks[J].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87,43(5):721-739.

[8]边燕杰.找回强关系[J].国外社会学,1998,(2):50-65.

[9]杨宜音.社会变迁与人的变迁:杨国枢有关中国人“个人现代性”研究述评[J].社会心理研究,2001,(3):36-48.

〔责任编辑:巨慧慧〕

2016-02-25

黑龙江省哲社规划项目“关系对社会交换中回报权力与强制权力的影响研究”(15SHB03);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基金项目“关系对资源分配的影响:理论导向的实验研究”(HEUCF20161302)

李艳春(1975-),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博士,从事社会交换研究。

C912.3

A

1000-8284(2016)08-016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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