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立法演变和实践思考
2016-09-14柳发进滕修福
人大研究 2016年8期
柳发进 滕修福
今明两年,全国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将陆续换届,新一轮全国性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工作即将展开。全国陆续将有2850多个县(市、区)、32000多个乡(镇)进行换届;预计将有9亿多选民参与到这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直接行使投票选举权和享有被提名推荐权;预计将直接选举产生25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目前,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已经拉开帷幕。下面,笔者结合选举法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实践,就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互动,谈一管之见。
一、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立法演变
关于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法制定之初并没有明确。1979年通过的选举法第三十条只是原则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透视这一原则规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也未尝不可,“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的法律规定还是比较宽松的,这个“各种形式宣传”应该包括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形式。但是,该条款的规定把代表候选人的宣传权赋予了推荐者,游离于选举委员会之外,且“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这一立法宽松规定,在实践中显得不够统一、严谨。到1982年选举法进行第一次修正时,介绍代表候选人才有所规范。即“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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