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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提请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问题研究

2016-09-14

人大研究 2016年8期
关键词:程序报告制度

2015年8月,中共甘肃省委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推行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要求政府每年年底“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清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由政府修改完善并报本级党委研究同意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年度工作要点”。这一旨在加强人大职能、促进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规定,是对宪法法律有关“人大讨论决定辖区内重大事项”规定的具体化,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有关“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要求的一次探索,也是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新的尝试。

一、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课题研究的目的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长期以来,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有限,离宪法法律规定目标尚有一定距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框架内,围绕重大事项决定权这一重要权力的行使,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制定和出台了许多法规、决定及条例,但总的来看探索讨论多于有效实践。目前,困惑和焦点主要聚集在三方面:一是重大事项的范围有哪些?二是如何启动重大事项决定权?政府哪些事项应当提请人大审议?政府选择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如何向本级人大报告?三是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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