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机制重构与程序设计
2016-09-14辛一科
人大研究 2016年8期
关键词:规范
辛一科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经典《孟子·离娄章句上》有言:“徒法不足以自行。”时空流转不能阻碍思想的互通。无独有偶,成名于20世纪的著名法学家、社会学家罗斯科·庞德在其名著《社会学和法学的范围》一书中同样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面对新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重要讲话”中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作为法律的最高形态,同普通法律一样也面临着如何适用、如何更好地适用的问题。但目前我国宪法解释机制和解释程序层面已难以回应宪法解释实践的需要,更遑论与宪法学研究保持应有的理论契合。以上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我国宪法适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一、当前我国宪法面临的主要挑战
自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四次局部修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适应时代发展步伐。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与尚待完善、制定的宪法解释机制与程序在应对社会多元利益失衡、私权利与公权力冲突、行政合法性与宪法信仰危机等社会问题时,并非通过宪法修正案单一方式即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一)社会多元利益失衡
自改革开放后,因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改革与世界各国交流互通的不断深化,多元利益主体主导下的价值追求呈现多元化趋向。我国尚需进一步完善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与受到重大冲击的本国文化等客观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价值诉求“单级结构”向“多级结构”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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