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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财险公司的综合影响

2016-09-12薛贵

首席财务官 2016年15期
关键词:赔款进项准备金

文/薛贵

“营改增”对财险公司的综合影响

文/薛贵

“营改增”是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最为重要、影响最为深远的税制改革,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涉及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重要的税种,而且这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会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形势下降低企业税负,激发经济活力,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同时倒逼财税体制改革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就财险公司而言,“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种变化,将改变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费用支出、利润等多项重要经营数据,对包括财税与全部管理层级和各业务条线在内的经营管理全流程产生颠覆性的影响。从业务管控的角度来看,包括产品定价、市场营销、渠道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大客户管理等方面的影响;从后台管理的角度来看,包括供应商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影响;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对包括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渠道结算、报表管理、经营分析等产生影响;从增值税管理的角度可以分为进项管理和销项管理。

产品定价多元化

税负是保险产品定价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是产品定价模型中的一个重要因子,“营改增”后财险公司的产品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对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利润等经营指标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如何调整产品定价机制来保持产品利润率的稳定是财险公司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从财险公司客户属性来说,客户主要分为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就个人客户而言,由于客户对于传统保险产品的价格敏感性较高,加上市场竞争激烈,财险公司提高价格的空间非常小,即“营改增”前后的保费收入保持一致的难度较大,所以在传统保险产品方面,产品基准费率、定价假设以及浮动系数等均不发生变化将有利于业务稳定,同时财险公司承担保费收入下降6%和营业税金下降5%的结果。就机构客户而言,由于该类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财险公司可以在0-6%的范围内与客户谈判涨价,取得共赢的结果。所以,机构客户对应的保险产品可以在保险产品基准费率、定价假设不发生变化的基础上根据定价结果调整浮动的折扣系数。

就保险的创新产品而言,不论是个人客户还是机构客户,财险公司应该全面考虑“营改增”的影响,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掌握保险产品定价的主动权,不仅能够提高财险公司的利润,而且可以推动财险行业的创新发展。

就免税的保险产品而言,由于不受“营改增”的影响,所以在产品定价方面可以保持以前的定价规则。

渠道合作趋于机构化

首先,“营改增”将会影响财险公司对于保险经纪和代理机构、代理人的选择。“营改增”后财险公司手续费支出根据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同可以进项抵扣。在手续费率相同的情况下,可抵扣税率从大到小依次为机构代理、个人代理、内部人员直销,个人代理人自身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其佣金超过3万需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必须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就是说,个人代理人提供可抵扣进项发票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且财险公司要付出更多的管理成本。所以,“营改增”后,财险公司将更加倾向于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保险经纪和代理机构合作,减少向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支付手续费金额,保证更多的进项税抵扣以降低税收成本。就个人代理人而言,目前已经明确政策的地区主要是采取财险公司集中汇总代开发票的形式,包括山东、江西、宁夏、浙江、江苏、湖南、湖北、河北,而且对代扣代缴的代理营销员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他个人,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可根据需要向国税机关申请按规定开具发票。

其次,目前财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和代理机构合作的方式也会发生改变。“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机关要求“三流合一”(即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是同一开具发票方才能进项抵扣增值税),但财险公司由于组织架构层级多、机构分散、未端机构管理人员配置少等原因,从风控角度考虑,都在推行大集中的管理模式,即与保险经纪和代理机构大多是总对总合作,实行总对总的结算和开具发票,保费收入体现在具体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但是,由于财险公司总部业务较少,其销项税额也较小,若对总的手续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体现在总部,可能会造成总部进项税无税可抵,进而增加资金占用成本。因此,如果未来税务机关要求“三流合一”的政策严格执行,财险公司的管控模式将会发生重大变化,要求保险经纪和代理机构将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具给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列支手续费支出并进行进项税抵扣。

理赔管理更趋精细化

赔款作为财险公司最主要的成本项目,“营改增”将对财险公司的理赔管理产生很大影响。以车险为例,目前政策已经明确的地区(如山东、河北、厦门、江西)要求被保险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财险公司指定维修厂修理的,财险公司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在“营改增”前以现金为主要赔付方式的情况下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要获得进项抵扣,则需要改变赔付方式,尽量选择对保险标的修复或重置的赔付方式。所以在同等赔付金额(含税价)的条件下,财险公司将会优先选择4S店修理或者购买重置配件,以取得进项抵扣,这也将会影响汽车配件行业的发展模式。同时,如果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财险公司则要对理赔工作进一步加强精细化管理,考虑对保险理算方法和赔款金额方面进行特殊考虑和调整,避免增加财险公司税收负担。

统一财务和经营管理语言

就会计核算而言,“营改增”后几乎所有的损益表科目都可能面临增值税核算的改造。首先,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反映在损益表中,在账务处理上也与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影响财险公司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和财务数据;第二,由于核算内容的变化,财险公司需增设专门的增值税核算科目,正确核算增值税相关数据;第三,会计核算还需根据保险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进一步细化会计核算维度,准确核算各项减免税业务收入、成本相关数据,确保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第四,保险收入类的会计核算要处理好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不同,从业务系统数据源头即考虑税务与会计在确认时点上的差异问题。

就税务风险管理而言,增值税发票风险和增值税纳税申报风险无论是风险的影响程度(发票风险入刑法)还是风险的发生可能性都远远高于其他税种,因此财险公司需要设立增值税管理专岗,加强税务体系建设和完善,对涉税业务会计核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控、普通发票全生命周期管理、进项税发票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计算及缴纳等问题进行详细研究、认真梳理、全面培训、严格控制,以防范增值税风险的发生。

就财务管理而言,“营改增”后,财险公司几乎所有财务指标的内涵将发生变化:首先,增值税体系下实行“价税分离”,收入将从营业额变为不含税销售额;第二,成本费用和资本性支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抵扣的情况下,也从总价变为不含税净额计量;第三,财务分析、经营管理等方面,要统一将管理语言调整为不含税净额,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体系性的梳理和调整,做好相关数据的归集、统计、衔接和比较分析工作;第四,财险公司在开展年度预算与考核工作时,也需要对所有预算和考核指标进行重新测算和考量。

强化供应商管理

“营改增”后,财险公司购买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有利于提升财险公司采购的积极性,进而影响财险公司的采购行为。“营改增”后,财险公司对于供应商管理将会更趋精细化,更倾向于选择实力雄厚的供应商,一方面保证采购货物质量,另一方面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同时,由于购入资产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17%,可抵扣税额较多,鼓励财险公司进行固定资产的升级换代。

目前,为了防控风险、统筹资源,大部分财险公司实行总部集中采购,即总部统一采购、统一付费、获取全额发票,并按照分支机构收益情况分摊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按照前述“三流合一”的税收要求,该模式下的进项税额集中体现在总部,但总部缺乏足够的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因此,“营改增”后需对集中采购模式进行调整,尽量按照实际收益的分支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分支机构列支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并进行进项税抵扣。

全面改造信息化系统

正如前文所言,“营改增”是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财险公司的业务流程、管理流程、管理语言等都会发生一系列翻天覆地的变化,所以“营改增”对承保、渠道、再保、理赔、精算财务核算、供应商管理等环节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促使财险公司对承保系统、理赔系统、销管系统、收付系统、财务系统、精算系统和再保系统等进行全面改造和完善。

例如,在财务系统中,需要根据增值税税制进行一系列升级,包括新设税金科目,重新设计核算规则以实现对保费、成本费用、增值税款的准确核算等;需完善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对供应商纳税人类型、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税率、发票种类及纳税证明等相关信息进行自动记录、保存和管理等,确保采购环节进项税得以全面、及时、正确抵扣。

未到期责任准备影响较小

首先,财险公司会计口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公式为(保费收入-首日费用)×未到期天数÷365或风险分布法+保费不足准备金,通过公式变形,会计口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首日费用率)。“营改增”后,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的“保费收入”、“首日费用”都会发生变化,财险公司需重新计算首日费用率,根据不含增值税税金的保费收入乘以首日费用率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营改增”后(不含税)保费收入=“营改增”前保费收入 /1.06,因此“营改增”后(不含税)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营改增”前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06,即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降低约 5.66%。

“营改增”后,首日费用中剔除了营业税,包括手续费、增值税附加、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费等。从首日费用率角度来看,“营改增”后,首日费用率减少了营业税的5%;而且,手续费等项目的变化及抵扣与否等都会对首日费用率产生影响。例如,如果“营改增”后手续费金额不变,且绝大部分手续费无进项抵扣,则首日费用率中的手续费率将会上升。

假设“营改增”前(含税保费)手续费率:c1,“营改增”后(不含税保费)手续费率:c2;

(1)假设支付给代理人的手续费金额(含税)不变,且全部可以进项抵扣,则c1=c2,则计算可得,当c1=11.67% 时,“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口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完全一致;当 c1 >11.67%时,“营改增”后的会计口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营改增”前的;当 c1 <11.67%时,“营改增”后的会计口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小于“营改增”前的。手续费率每变动 1%,差异约为“营改增”后的会计口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万分之六。

(2)假设支付给代理人的手续费金额(含税)不变,且完全不可抵扣,则c2=1.06*c1,差异为“营改增后”法定未到期的千分之七。

(3)假设支付给代理人的手续费金额(含税)不变,且部分可以抵扣,则c1<c2<1.06*c1,随着可抵扣的比率降低,c2 相对于 c1 的比率越大,“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口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致所对应的手续费率越大。

综上,基于数据分析,“营改增”后的会计口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基本一致的主要原因是:保费收入中不再包括营业税,首日费用中也不再包括营业税,两者的影响可以大部分相互抵消,另外,“营改增”后手续费可以进行抵扣,也抵消了由于销项增值税额高于营业税造成的影响。基于未来角度来看,无论保费是否含税,假定未来的赔付成本和维持成本均是一致的,“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口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理论上也应该基本一致。

在此基础上,还需分险种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如果无法通过保费充足性测试,还需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二,“营改增”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也会产生影响。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已发生保险责任但尚未赔偿或未给付的保险金,是将来产生的赔款现金流支出。实行“营改增”后,由于赔款支出会产生一定的进项抵扣,此进项抵扣会抵减应交的增值税金及附加、降低已决赔款、减少现金流出。进项抵扣的存在将造成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的三角形周期变长,最终赔款金额有所下降,金额下降程度与财险公司进项抵扣的多少直接相关。对于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由于尚未确定最终赔付金额,自然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营改增”前后,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会发生变化。对于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由于赔款进行抵扣延迟、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无进项抵扣,在“营改增”全面实施并有稳定经验后,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较之前有所下降。就目前阶段而言,由于缺乏赔款进项抵扣的经验数据,预计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会发生变化。所以,“营改增”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影响,来源于进项抵扣对于赔款总额的影响。

精细化管理将会直接体现为绩效

(1)假设“营改增”后不做任何税务筹划,由于实行价税分离,保费收入将会下降5.66%,已赚保费和已赚率也会相应下降。营业税下1万元保费收入、已赚保费8000元,已赚率80%,增值税下保费收入将会变为9434元、已赚保费7434元、已赚率78.8%,赔款支出4960元保持不变,2960元费用支出由于营业税的取消变为2460元,则“营改增”后相应的综合赔付率由62%上升至67%、综合费用率由37%下降至33%、综合成本率上升0.89%。

(2)假设投保人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全部转嫁至投保人,赔付和费用支出没有进项抵扣保持不变。营业税下1万元保费收入、已赚保费8000元,已赚率80%,增值税下保费收入同样为10000元、已赚保费7880元、已赚率78.8%,赔款支出4960元保持不变,2960元费用支出由于营业税的取消变为2460元,则“营改增”后相应的综合赔付率由62%上升至63%、综合费用率由37%下降至31%、综合成本率下降4.82%。

(3)假设增值税无法嫁至投保人,手续费支出按含税保费计算,其中50%的业务来自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纪公司,进项可以抵扣,赔付支出没有进项抵扣保持不变,营业税下1万元保费收入、已赚保费8000元,已赚率80%,增值税下保费收入将会变为9434元、已赚保费7434元、已赚率78.8%,赔款支出4960元保持不变,2960元费用支出由于营业税取消且50%手续费可以抵扣变为1943元,则“营改增”后相应的综合赔付率由62%上升至67%、综合费用率由37%下降至32%、综合成本率上升0.13%。

(4)假设增值税无法嫁至投保人,手续费按不含税保费结算,并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赔付支出没有进项抵扣保持不变,营业税下1万元保费收入、已赚保费8000元,已赚率80%,增值税下保费收入将会变为9434元、已赚保费7434元、已赚率78.8%,赔款支出4960元保持不变,2960元费用支出由于营业税取消且手续费可以抵扣变为1780元,则“营改增”后相应的综合赔付率由62%上升至67%、综合费用率由37%下降至30%、综合成本率下降2.07%。

(5)假设增值税无法嫁至投保人,50%的其他成本可以抵扣,赔付和费用支出没有进项抵扣保持不变,营业税下1万元保费收入、已赚保费8000元,已赚率80%,增值税下保费收入将会变为9434元、已赚保费7434元、已赚率78.8%,赔款支出4960元保持不变,2960元费用支出由于营业税的取消、且其他费用成本可以抵扣50%,则变为1780元,则“营改增”后相应的综合赔付率由62%上升至67%、综合费用率由37%下降至30%、综合成本率下降2.25%。

上述测算可见,“营改增”对财险公司保费收入、利润等影响很大。如果财险公司不做任何税务筹划,收入将下降约5.66%、赔付率相应上升、费用率相应下降,最终导致利润率下降约0.89%;如果进行税务筹划,不同的筹划程度将会产生不同的业绩结果。可以说,“营改增”使财险公司的每一个对外交易环节都可能产生利润或者损失,所以财险公司需要加强精细化管理,重视税收筹划工作,将税务工作从“营业税”制下的事后申报模式进化到“增值税”制下的事前筹划。具体说,销项管理方面,要重视产品定价、产品创新、渠道管理、大客户管理等;进项管理方面,要重视供应商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项目管理等;财务管理方面,要重视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渠道结算、报表管理、内控管理、统计分析、重大资产配置等;增值税管理方面,要重视登记管理、申报管理、发票管理、稽核分析、统计、税务风险管理等。

综上,“营改增”是国家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结构性减税的基础举措,结构性减税非全面性减税,而是有增有减,整体上达到减税的效果。从当前来看,部分财险公司享受到“营改增”红利的同时,部分财险公司也将经受“营改增”带来的“阵痛”;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将会提升财险行业的整体竞争力,释放财险行业活力,强化财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倒逼其加强精细化管理和统筹安排,从基础提升竞争实力,引导稳健发展。同时,“营改增”也将改变财险上下游行业的格局,真正做到扶优限劣,不仅有利于稳定经济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动力,而且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

表1 各种假设下的综合成本率对比

(作者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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