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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自动续期”的关键在于细则出台

2016-09-10刘源隆

小康 2016年11期

刘源隆

有关“温州20年产权房屋到期续费”的各种报道,经过了一段时期的公众“情绪膨胀期”后,目前已逐步回归理性,但是参与讨论的各方对于各种观点仍然莫衷一是。

日前,《小康》杂志就此话题对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产业与文化研究所研究员韩忠亮教授进行了专访。

《小康》:前些天媒体热炒的“温州20年产权房屋到期续费占房价三分之一”的消息,经过一段时间后热度大减,现在看来,当时媒体的报道解读是否过度?

韩忠亮:“温州20年产权房到期续费占房价三分之一”经媒体报道后,之所以会得到广泛关注,是因为公众简单地把这个事件中“产权房到期续费”与《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的阐述之间的“矛盾”联系在一起了,这涉及到受让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媒体热炒也在情理之中。

对房屋产权到期续费的质疑正是通过媒体的热议和解读才引起了业内以及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围绕温州市一批土地使用权期限仅20年的房屋产权到期后是否应该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而进行的广泛讨论,不仅能为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提供不同的视角,也让民众在辩论中明白了该事件归根结底是一个法律问题。

《小康》:对于《物权法》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应该如何理解?

韩忠亮:《物权法》从表面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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