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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根除贿选

2016-09-10

浙江人大 2016年10期
关键词:组织纪律党纪国法换届选举

最近,中央下发了关于辽宁拉票贿选案查处情况的通报。根据中央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临时召开会议,审议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

此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教训极其深刻。

从披露的案情来看,一方面,一些人完全无视党纪国法,公然以“贿选腐败”挑战党的组织纪律和民主选举制度,其恶劣行径已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另一方面,部分选举工作人员沦为贿选“掮客”,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牵线搭桥,推波助澜,甚至介绍贿赂方法和贿选的“内部行情”,为贿选现象滋生提供了社会土壤和便利条件。

法治中国,选举政治场绝不是老板生意场。以权钱交易为底色的贿选,抹黑了人大制度、选举制度的本色,直接戕害了人大代表的身份。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是从各个阶层、不同界别,尤其是基层群众中产生的,不脱离原来的工作岗位,不脱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是非常“接地气”的职务,没有私利可图。

然而,近年来随着人大及人大代表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一些人开始认识到人大代表身份可能给自己带来各种潜在的利益,于是乎,人大代表身份成了一种隐含着巨大潜在利益的“稀缺资源”,成了“资本市场”竞相争夺的“唐僧肉”。

反思拉票贿选案,一些代表,不正视肩负的使命,不珍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将选举看做一种“特权”,将履职视为一场“儿戏”,认认真真走过场,实实惠惠拿点钱,这是对人大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公然亵渎。

人大代表的光荣使命,绝不能用金钱来换取,绝不允许金钱渗透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此番中央严查辽宁官场系列贿选案,施以雷霆打击,是捍卫正当选举程序与干部选任公信力的积极作为,也是塑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的必由之路。

这一系列案也警示,除了严厉惩治,也要进一步从法律制度上完善选举程序。不仅要对换届选举时间、选民资格、候选人条件、违反选举程序以及选举纠纷等重大事项,制定统一的、具体明确的规定,也要扩大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将庄严的选举置于阳光之下,让人民监督权力。

目前,我省各地即将迎来新一轮换届选举。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应切实加强对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把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初级阶段和萌芽状态。须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管理和监督,对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做到边界清晰,是非分明。同时也要加强对人大机关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做到警钟长鸣、心存敬畏、风清气正。

贿选窝案,伤害了选举的机体,影响了人大的形象,必须引起高度警觉和深刻反思。一个清明公正的选举生态,有赖法律责任的落实到位,有赖对权力运行的常态化监督,也有赖“零容忍”“零懈怠”。由此,贿选“毒瘤”才能彻底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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