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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相坐法

2016-09-10刘耀文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16年3期

刘耀文

内容摘要:相坐,亦名“缘坐”或“连坐”。指中国古时因一人犯罪而株连其全家、邻里及有关之人的刑罚制度[1]。相坐法视“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2]始。秦亡后,汉虽承秦制,但亦据汉初开国之形势加以改制。相坐法在汉初既是稳定社会秩序之律,也是巩固汉初政权的政治手段,也是盛世“文景之治”出现的基石之一。

关键词:汉初 二年律令 亲属相坐 政治手段

相坐是古代在法家的“重刑治世”思想上制定的刑罚制度,自秦商鞅变法确立为国家法度后,历朝历代沿用不绝。汉初相坐法虽“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3],但二者形式、内容却不尽相同。张家山汉简未出土时,汉律亡佚,文献资料缺失,学界皆以睡虎地秦简记载的秦代连坐之制,来推衍汉律的相坐之法。张家山汉简出土后,汉律重见天日。其中出土的简牍《二年律令》更是记载了27种汉律与1令(津关令),而涉及到相坐法的有9个律种及1令。据同时出土的《历谱》所记,《二年律令》实施的最早年代为高祖五年,又因文帝时“尽除收律、相坐法”[4],故相坐法当盛于汉初高祖五年至文帝朝。本文拟就《二年律令》为据,辅之以学界已存之成果,考析西汉前期相坐之法的形式、内容及影响。

一.相坐释义及汉初相坐法源流

相坐,指本人无罪,而因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相坐入刑。“孽非本犯所自作,罪非本犯所自取,缘乎犯法之人罪大恶极,法无可加,因以及其所亲所密而坐之以罪[5]”可见相坐入刑的罪犯,本身未有犯罪,缘乎与犯罪之人有血缘或密切关系相坐获罪。西汉立国之初,彭越、韩信获谋反罪,其三族皆因相坐获罪,被诛[6]。沈家本:“同罚即连坐之事,一家有罪,九家连坐,不论其为亲族否[7]”。更体现了相坐法的实施范围,一人或一家犯罪,不仅坐罪血缘关系之亲族,还坐罪地域关系之乡邻。从《二年律令》中可以看到,汉初相坐入刑范围还有市列,官吏及同居者。据上可以看出,相坐法是在社会组织基础之上,以血缘、地缘、职业等为纽带,坐罪本犯之外的人的刑罚制度。

相坐法作为历朝沿用的法度,有着较长的创制过程。相坐法的形成,发端于军事征伐。征伐之事,必须有严密之制约束与管理将士,并处置败者。故有“师出以律[8]”“刑始于兵”的说法。远在氏族社会之时,部落抑或氏族相互征伐,落败的氏族族人不论是否参战,都会被获胜氏族诛杀或强掠为奴的习俗。这一习俗带有相坐的一些内容,是后世相坐法的渊流。到西周、春秋战国时,出现了相坐的规定。如《春秋繁露·王道》:“市民比地为伍,一家亡,五家杀刑。”[9]这是春秋时梁国实施的防止民户逃亡的伍邻相坐法令,一家逃亡,四邻坐罪,处杀刑。战国时代的《法经·杂律》:“丞相受金,左右伏诛。”及“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妻氏”[10]载明了左右辅丞者因丞相受贿相坐而处死刑,此法可视为官吏职务相坐法;而对于杀人犯,本犯处死,将其全家人没为奴婢,还株连妻氏,这是典型的亲属相坐。相坐之法的完善与确立为一国之法度,始于商鞅变法。商鞅在秦国“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11],并将之确立为相坐之法的原则。为行相坐之法,商鞅在秦国建立了严密的社会组织,如“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12]按照军事组织形式将百姓统一编制,五家为保,十保相连[13]。秦统一六国后,相坐法的范围越来越大,致使“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14]。汉初,“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15],既承秦法,又有创制。故相坐法应发端于氏族部落时代的征伐之事,在春秋战国的得以创制与发展,经过秦朝的发扬光大,到了西汉前期,相坐法已较为完善。

二.《二年律令》中相坐法的体现

相坐法在《二年律令》中的9个律种及1令中都有涉及,甚至于一个律种中存在几种相坐,可见相坐法已成为汉初统治者稳定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亲属相坐法

《贼律》首条:“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此律对“反叛”和“降诸侯”、“弃城”等危及中央政权的罪行施以极刑,如城邑要塞的驻军将士反叛或投降于诸侯,或在诸侯来攻时弃城,上述罪行与谋反者同罪,本犯腰斩。其父母、妻儿、兄弟姊妹[16]等亲属,无论年龄大小,皆相坐,处死刑。

《贼律》:“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訾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本条律令是惩治危及传统社会道德秩序的罪行。凡犯有杀父母或伤父母的罪犯,或者被父母控诉不孝罪的罪犯,其妻子坐以锢刑,即被监禁而丧失人身自由的刑罚[17],并无法以爵位或财物抵罪。这也称之为夫妻相坐,但凡夫妻中一人犯罪,另一人相坐受刑。《二年律令》中有多个律篇涉及到夫妻相坐,如《盗律》:“劫人、谋劫人求钱财,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中《收律》对于夫妻相坐的处罚规定篇幅最多,涉及律文如下:

1.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坐奸、略妻及伤其妻以收,毋收其妻。

2.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妻有罪,夫告之,亦除其夫罪。

3.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有告劾未遝死,收之。匿收,与盗同法。

例1条文中,犯有城旦舂、鬼薪、腐刑以上罪行者,妻子相坐,为官府没收,成为收人。所谓收人,即“官奴婢”,没入官府,地位卑贱。不仅如此,罪犯的子女亦相坐为官奴婢,田宅与财物没入国库。而免坐受刑的亲属,如子女,须已经成婚、立户、获取爵位、或满十七岁,或为人妻但已被休弃的,或成寡妇者,可以免坐。

例2条文中,则是夫妻免坐的律文,夫妻双方,但凡一方将对方罪行告于官府,可免坐,不受刑。

例3律文规定是亲属相坐中较特殊的情况,奴婢犯有罪行,其妻子免坐,不收。缘由在于奴婢在当时为其主人之财产,一奴有罪,收其妻子,实则是对地主阶层权益的损害。但奴有罪,在尚未被捕便已死亡的情况下,因为罪责已无人承担,故而妻子相坐以担责,没为官奴婢。

《二年律令》中涉及到亲属相坐法的律文还有《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汉初,天下初定,经济亟待恢复。私铸钱币不仅扰乱市场,更减少财政收入。故犯有私铸钱币罪者,处极刑,杀于市。与罪犯同居的父母妻子及兄弟与兄弟子女等亲属,也包括一起居住的奴婢等[18],皆相坐,处赎耐刑。

(二)邻伍相坐法

邻伍相坐法,指一人或一家获罪,其所在邻伍的其余人及户等,皆相坐获刑的制度。

《二年令律》中涉及到邻伍相坐法的律篇主要有:

1.《户律》:“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汉初,政府将五大夫以下爵位的人按地缘关系编入邻伍,并使邻伍间相互监督、互相检举,以预防犯罪。邻伍者并承担有“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的义务。对于未尽义务者,罚金二两。此条文较完整的规定了什伍这个组织的架构和什伍者的责任,是相坐法得以实施的基础。

2.《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对于邻伍之间,有犯私铸钱币者,同伍者与里典、田典不告官,相坐并处罚金四两”。汉初“盗铸如云起,弃市之罪又不足以禁”[19],私铸钱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政府造成极大损失。故设此律,对犯盗铸罪的本犯处以死刑的重罚,同伍者不告,皆相坐罚金四两。

3.《市律》:“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此处市贩商人为偷漏税款,谎报或隐藏货物,即“匿不自占租”,该行为视为盗窃罪,案犯并被开除出市。同伍者相坐受刑处罚金一斤。

(三)官吏职务相坐法

所谓官吏职务相坐法,即官吏获罪,官府同僚因职务关系相坐入刑的制度。

《盗律》“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智,索弗得,戌边二岁。”对于偷运黄金及财物的行为,如边关官吏知情而未搜查并放任罪犯出关,不论卒,各级官吏和主吏都相坐,与罪犯同罪。即使不知情,边关府邸上的官吏俱相坐,戌边二年。官吏因职务相坐的规定在《二年律令》中的应用极广,例如:

1.《盗律》:“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与盗同法。”

2.《捕律》:“盗贼发,士吏、求盗部者,及令、丞、尉弗觉智,士吏、求盗皆以卒戍边二岁,令、丞、尉罚金各四两。令、丞、尉能先觉智,求捕其盗贼,及自劾,论吏部主者,除令、丞、尉罚。”

3.《具律》:“事当治论者,其令、长、丞或行乡官视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县道界也,及诸都官令、长、丞行离官有它事,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之官在所县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长若真丞存者所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令真令、长、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断治论及存者之罪。唯谒属所二千石官者,乃勿令坐。”

例1律条中,官府如“当燔弗燔”有毒的剩余脯肉,该级官府官吏,皆相坐,以盗罪处罚。例2,对于未能察觉或逮捕“盗贼”的衙门,衙门的上下官吏,如令、丞、尉与士吏、求盗皆相坐。这是官府中上下级相坐,但刑罚不同,下级官员坐戍边,发配边疆;而上级只处罚金,体现了官级不同,同罪不同罚的思想。例3法文中,官吏犯有“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之罪行,其同职、上司、下属和监当官皆相坐入刑,唯秩二千石官免坐。

此外,《置吏律》中规定:“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保举他人为官吏,如果该吏不廉洁,亦不胜任职位而被免官,保举者相坐免官。保举者无官位,相坐处罚金并戌边。这也是官吏相坐法。

(四)市列相坐法

汉初设市列,将商贩列入市肆,并设列长管理。

《市律》:“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汉朝初建时,“不轨逐利之民,蓄积馀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20]”。为打击此类行为,此律规定商贩“匿不自占租”,刻意隐藏或囤积货物以纳税款者,本犯即以盗论罪,同列者及管理者相坐入刑,罚金一斤。

(五)主奴相坐法与奴婢间相坐

古代刑律上,奴婢一直比于畜产,没有人身自由,作为主人财产。《二年律令》中便有涉及主奴相坐的规定,例:

《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关于“同居”,秦简《法律答问》有“户为同居”的说法,同居不仅限于血缘,姻缘之亲属以及其他原因入户者,应当还包括同户的奴婢[21]。此处主人私铸钱币,奴婢不告,相坐处赎耐刑。这是典型的主人犯法,罪及奴婢的主奴相坐法。

除主奴相坐法外,在另外几个律种对奴婢之间的相坐有些许提及,如《收律》:“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有告劾未遝死,收之。匿收,与盗同法。”规定了奴婢犯罪,是不收妻子的。因为当时奴婢一家皆属于地主个人财产,倘若奴婢犯罪,还需没收其妻子为官奴婢,是对地主阶层权益的侵犯。

关于涉及到相坐的罪行,大体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本犯犯案行为对国家政权具有威胁性,如“反罪”“降诸侯”“谋反罪”的,相坐受刑者的处罚是最重的,处死刑。而“伤人罪”“私铸钱币罪”或“匿而自占租”等罪,只是危及社会秩序,故相坐之人处罚较之为轻。

三.对汉初相坐法的思考

《二年律令》是汉初统治者创制之法,孝文皇帝时,虽“尽除收律、相坐法”[22],但至武帝时,相坐法复且愈演愈烈。此后历朝历代,都继承了相坐法,并一直延续到清末。相坐法利弊如何应当放置在其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中来做评价。

(一)便于凭借社会基础组织加强对百姓的统治

相坐之法能否实施得当,必须有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基石。故商鞅定连坐之制时,便架构了“什伍”组织。在这些社会基础组织中实行相坐法,利于加强对百姓的统治;其一,对于同一基础组织成员间的相坐可预防犯罪。《汉书·刑法志》:“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可见相坐法下,“罚之必加,而戮之兄弟,必俱而为善”[23],百姓慑于此,不敢犯险;其二,相坐法迫使典长等底层官吏加强监管。相坐法施行后,里正等基层官吏为防止自己被相坐,会加强对组织内人员监管,并及时将犯罪行为“告于府衙”。其三,相坐法利于稳定基础组织内部秩序。如《户律》中的邻伍相坐法“居处相察,出入相坐。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规定邻伍间不仅相互监督之责,并有“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的义务,相互间必须救助与帮扶,利于邻伍组织内关系之和谐。

(二)保护统治阶层的利益,实现统治阶层的团结

汉初相坐法,处处可见其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之本质。如《户律》:“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可见爵位在五大夫以上者,是不在邻伍之制里面的,自然也谈不上相坐入刑了。再如《具律》:“事当治论者,唯谒属所二千石官者,乃勿令坐。”可见,秩在二千石以上官吏,在此律条中,同样是免坐的。

(三)可通过此律控制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及部门

汉朝初建,秦末战争及楚汉之争使得生产遭受极大损害,国贫民穷,“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24]。为了巩固统治,加强对事关国计民生行业与部门的控制尤为重要。而相坐法实现了这个目的。如对铸币业的把控,《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此法禁止钱币私铸,并处相坐者以重罚,实是保护与控制汉初税收主要来源行业——铸币业。最能体现相坐法此项功能的,当是对边关的把控,如《津关令》:“关外郡买计献马者,守各以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谨籍马职物、齿、高,移其守,及为致告津关,津关案阅,津关谨以传案出入之。诈为出马,马当复入不复入,皆以马贾讹过平令论,及赏捕告者。津关吏卒、吏卒乘塞者智,弗告劾,与同罪;弗智,皆赎耐。”对于汉朝当时的国情而言,马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此令中,津关官吏必须严格检查马匹出入关情况,如有官员渎职,同署官员皆相坐获赎耐刑。

(四)防百姓,除异己,强统治之手段

秦末农民战争让统治集团看到了百姓的力量,故汉初统治者时刻防范着百姓。如《盗律》:“群盗法,弗能捕斩而告吏,除其罪,勿赏。”民间倘有盗贼,必成大祸,“强盗不断,则为攻盗,攻盗成群,必生大奸[25]。”故倘有群盗,知情者不能捕斩之又未能告于官府,是要相坐获罪的。而《贼律》首条则是统治集团打击异己的相坐法,“以城邑亭障反”或“降诸侯”者,本犯腰斩,其父母,妻子及兄弟姐妹皆相坐杀于市,此法用以镇压谋叛中央的边关将士与官员,一人罪,全家死刑,以斩草除根来消除危害。

(五)西汉相坐法的消极论

相坐法,一人犯罪,或亲属、或邻里、或同僚、或同列,军受相坐之刑,而免坐的唯一方法则是告密。此法利于官衙提高办案效率,但也使夫妻之间,父母兄弟姊妹之间,邻里之间,同僚同事同列之间,主奴之间,相互检举,关系变得紧张而冷漠。

西汉初期的相坐法,依据国情而设。统治者在吸收秦的连坐之制时,废弃其中的大量相坐极刑,并逐渐向“罪大罚大,罪小罚小[26]”过渡,缓和了阶级矛盾。故汉初相坐法在其时代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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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闫晓君.秦汉法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