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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问题的几点分析

2016-09-10相培培

时代金融 2016年17期
关键词:债转股

【摘要】中国当前经济形势严峻,高杠杆率、高不良贷款率问题亟待解决,债转股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回顾1999年债转股政策背景及成效,充分吸收借鉴债转股实施中的存在企业风险道德问题等经验教训,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改革管理体制,企业改变对债转股的错误观念,正确认识债转股,政府慎重选择债转股企业,完善资本市场,从而使得债转股政策能够取得预期成效。

【关键词】债转股 不良贷款率 资产管理公司

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模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债转股之后,企业不需要支付利息,而是按股分红。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企业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于公司重大事务有决策权,但没有参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权利。当企业扭亏为盈后,通过股权回购、上市或转让等方式收回资金。

近几年,中国债务问题成为了市场研究的热点之一。2016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和银监会主席尚福林都提到了债转股问题,之后的博鳌论坛上,李克强总理再一次提到了债转股。目前,中国经济增速稳健,国内生产总值2013年比上年增速7.7%,2015年比上年增速6.9%,企业部门杠杆率较高,2013年非金融企业杠杆率为128.9%,2015年已上升至140%。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不断提高,表1为四大国有银行近三年的不良贷款率。在此宏观背景下,债转股又一次被提上日程。

一、历史上债转股实施背景与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由于处于经济转轨期,因此积累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其中最普遍严重的问题就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较多,国有企业负债较高。1980年,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18.7%,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原因,承担过多政策性职能的社会原因,以及管理经营不善等自身原因,以至于1990年,有的国有企业负债率高达80%~90%,平均负债率为75.1%以上,明显高于国际水平的50%左右,同时国企改革到达瓶颈期以及存在通货紧缩方面的压力,所以处理不良资产,解决存在的金融隐患迫在眉睫。

通货紧缩形势严峻,公司债务高筑,经济发展低迷,政府不得已于1999年实行债转股政策,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用于实现政府的国企三年脱困目标以及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债转股的正确政策实施还可以加快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回收,减少银行损失,同时可以促进企业现代化改革,完善管理体制。

债转股政策实施大致流程为:1999年,我国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实施不良贷款债转股政策。1999年年底,国家经委会按照债转股的10项条件,选出了601家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名单。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评审之后,2000年8月份与580家企业签订了协议。最后根据国家经委会、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联合审核,批准了547家企业实施债转股,不良资产总额为3850亿元。

政策实施一年后,80%的债转股企业从亏损转为盈利,账面上平均资产负债率下降了20%以上。因不需要支付转股债务的利息,债转股企业财务费用减少很多,负债结构有所改变,资金短缺情况得到改善。许多重点亏损行业,诸如钢铁、煤炭以及纺织行业,债转股政策以及市场等因素,企业经济效益好转,有了喘息和重生的机会。不良资产剥离分为3次。第一次于1999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账面价值先后收购四家国有商业银行1.4万亿不良资产。2004年5月22日,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了第二次不良资产剥离,部分按账面价值收购,部分由财政部给出适宜的价格比例。2005年进行了第三次剥离,工商银行4500亿元可疑类贷款分为35个资产包,按逐包报价原则出售。

债转股政策实施几年后,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基本实现,银行的不良资产得到有效剥离,除此之外,明显减少了债转股企业的利息费用,使企业扭亏盈;为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赢得了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促进了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增强了债转股企业的再融资能力。债转股政策实施对于银行不良资产的盘活、企业监督管理的强化以及减轻企业负债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债转股政策实施存在问题

(一)资产管理公司重组控股结局不容乐观

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的控股重组大概有三种情况:(1)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持股权较弱,主要减轻企业的不良负债;(2)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有较强控股权,其投资决策为了尽快收回不良贷款;(3)资产管理公司获得企业控股权,对企业经营体制进行重组。资产管理公司只是阶段性股东,如果是第二种情况,资产管理公司只为尽快追回资产,其投资决策可能并不会真正的为企业长远利益考虑。然而,企业需要那种能从企业角度出发,为企业谋划的股东,因此可能不愿出让监管权利,不会让资产管理公司真正的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干涉企业的日常经营,只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因此,企业可能并不会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企业的实质性决定,资产管理公司难以发挥所有者身份,也很难掌握债转股企业的决策权。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进入企业,使得企业进行了财务重组,但仅仅在形式上对企业进行了重组,很难对企业进行根本重组,不能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而且资产管理公司并不具备在事业领域的管理与投资决策能力,对于企业管理中的某些重要问题,并不能准确合理地解决。

(二)企业道德风险问题

进行债转股,相当于把企业的债券变为股权,只需要分红,不需要支付利息,对于任何企业来说都是利好消息,但是并不是任何企业都符合债转股企业的要求。为了搭上这趟顺风车,许多不满足要求的企业可能通过各种途径来使自己“满足”要求。一些经济绩效不错的企业,会采取一些措施企业盈利下降,或者赖账,而一些没有发展潜力,设备技术需要淘汰的企业过度包装自己,做一些表面工作。在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甚至有地方政府为了地区经济利益,弄虚作假,使得一些不满足条件的企业进入债转股企业行列。最能体现这一问题的就是本来扭亏为盈的企业有10%在2001年亏损。

股权对于企业的约束力没有债券约束力强,债转股之后,企业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可能会产生依赖和投机心理,比如,对于企业是由于投资决策失误等非管理因素造成债务负债率高的企业,债转股后没有积极的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企业情况可能进一步恶化,这些道德风险的存在都使得债转股措施得不到应有的预期结果。

(三)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机制

最初,资产管理公司是作为处理银行不良贷款的一种过渡性存在,与企业签订的也只是几年的协议,当协议到期,资产管理公司就要退出企业。退出方式主要有股权回购即原有企业从资产管理公司手里买回股权的方式以及企业上市即把债转股企业重组上市的方式,另一种方式为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但是上述三种方法实现都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企业不可能在协议到期短期内完成回购,而且大多数企业并不愿意完全也就是以100%比例回购,因为这样加重了本来利润就少企业的负担。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不能强迫债转股企业进行股权回购。其次,公司上市要求较高,而且手续较多,等待上市的企业也较多,所以大多数债转股企业不能上市,即使企业满足上市要求,能够上市,大批企业上市,也会对国内证券市场造成不小压力,因此,这只能是个别企业的选择。最后,目前大多数采用债转股股权转让的方式,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大多数都是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很少,而外资购买债转股又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限制,因此,这种方式实现也存在困难。

三、对于债转股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改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体制

资产管理公司不仅仅是阶段性股东,更应该是监督者的身份,提升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公司中的所有者地位,保证其监督职能,比如通过立法来维护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权利。

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培养企业管理的专业人才,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减少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失误;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只是在形式上对债转股企业进行重组,更应该督促企业管理重组,进行经营机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资产管理公司更不应偏重于尽快收回资金为主要考核标准,而应该帮助企业扭亏脱困,将债转股公司的经营状况纳入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

(二)改变观念问题,正确认识债转股

债转股不是免费午餐,不可能解决企业所有问题,真正能够解决问题还是要靠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以及企业本身是否有发展前景。债转股在短期内可以减少企业的财务支出费用,账面显示盈利,但是要想继续发展,实现真正盈利,需要企业改变制度,不断提高内部管理能力,加大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力度,不断提升经营效率。因此,债转股企业应把重点放在如何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上,而非为了一些的蝇头小利,钻政策的空子,忽视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慎重选择债转股企业

债转股作为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之一,需要转化的资产质量通常是最差的。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不进行债转股,则要面临破产清算,因此政府应完善债转股准入原则,债转股企业的选取应慎重,将债转股企业数量、债转股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严格按照债转股企业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选取经营暂时遇到困难,虽然高负债率但发展前景较好,技术含量较高的企业,将僵尸企业(需要破产清算)和优质企业(无还本付息压力)排除在外;同时政府应认清自己在债转股企业中的定位,不应该过度干预,更不能在选取企业或涉及相关利益方面对资产管理公司施加压力。

(四)完善资本市场

鉴于股权回购与公司上市存在诸多问题,股权转让退出机制需要有实力的投资者进入股权转让市场,如外资机构投资者。因此,国家要完善资本市场,建立专门的债权交易市场,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完善债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系统,强制债务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做到信息充分披露和及时更新,交易公开透明;适当放宽市场准入原则,取消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债权市场的一些约束。

在1990年债转股政策的初次实施之前,就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热议,这次也不例外。建设银行董事长王洪章认为实施债转股,应该有一系列的政策和市场化方式来保护银行的股东权利;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长赖小民曾表态债转股应该亿资产管理公司为主,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明显优势。一些专业机构投资者并不支持债转股,债转股实际上是要企业自己管理自己的信用,存在着金融隐患,而且目前与1990年代末所处背景不同,目标也不同。2016年4月14日,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华盛顿接受采访时表示债转股是一个新的计划,主要为了降低企业杠杆率,一些细节仍在讨论。但正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所说“债转股是一种药方,能治病,但不能治百病;因此不能不用,但不能滥用”。债转股能够解决一定问题,但不一定能解决所有问题,而且一定会伴随一些问题出现,但不能因此否定它。债转股的关键在于怎么使用它,来减少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周天勇.债转股的流程机理与运行风险[J].经济研究,2000(01).

[2]娄鹏飞.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转股的历史经验及实施建议[J].西南金融,2016(06).http://www.cnki.net/kcms/detail/51.1587.F.20160509.1510.004.html.

[3]吴有昌,赵晓.基于企业治理结构的理论与政策分析[J].经济研究,2000(02).

[4]李张珍.债转股的理论研究与现实问题[J].商业经济,2009(03).

作者简介:相培培(1994-),女,汉族,河南洛阳人,安徽财经大学在校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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