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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及路径

2016-09-10张淑芳

时代金融 2016年17期
关键词:保护原则

张淑芳

【摘要】本文论述了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及路径。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 金融消费权益 保护 原则 路径

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就是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二)坚持联合行动并相互协调的原则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仅仅依靠中国人民银行自身的力量去推动是远远不够的,而是需要信访、工商以及金融监管、金融工作局、金融机构等多部门的相互配合协调,形成合力,才能将此项工作做好。

(三)坚持有所侧重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在推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项工作时,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使自己过多地陷入到一些事务性工作中去,而是应区分主次,抓大放小。只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要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亲自研究解决;而对一些个案性质的简单问题,则可完全交给金融机构自身、“三会”或行业管理协会去处理。

(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在厘定县支行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责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县支行人财物的实际,对于一些人员充足,财力允许的县支行,可以授权其多承担一些职责,相反对于一些人员不足,财力有限的县支行,可要求其结合辖区实际,有重点的履行部分职责。

(五)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

高效便民是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构建畅顺的金融争议投诉渠道和快速的争议处理机制,才能降低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最大限度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路径

(一)宏观层面的路径选择

1.建立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律体系。(1)在短期内,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牵头,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全面梳理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外汇管理条例》和《征信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中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条款,汇编成指引,为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2)在中期内,建议全力推动并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力争增设专门章节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及其权利、保护原则、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进行规定,并赋予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相关的检查和处罚权限。

(3)在长期内,建议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以强化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法律意识和责任,从而使得金融消费者的各种合法权益,如财产和隐私的安全、公平交易权以及知情权等等都能得到强有力的保护。

2.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定位。(1)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是区域金融知识的“宣传者”。虽然金融知识宣传不能像解决某个金融争议问题一样产生立竿见影的成效,但对于提升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金融能力却是一个值得长期投入的领域。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点多面广,扎根基层,业务贴近实际,具备成为金融知识宣传者的天然条件。

(2)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是区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者”。2012年3月中央编制办的《关于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的批复》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理所当然地承担起了区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组织者”责任。只有通过构建“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主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金融机构主动参与,社会各界积极支持”的工作格局,才能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是区域金融消费争议的“调处者”。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是行政机关,在金融争议调处中具有超然中立的地位,同时,熟悉地方金融事务,拥有部分具备金融争议调处能力的工作人员,这也为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成为金融消费争议的“调处者”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是区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督导者”。作为区域金融系统重要的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可通过窗口指导,督导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组织制度框架,并采取切实措施,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通过建立评价机制,定期监督评价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绩效,并据此实施分类管理。

(二)中观层面的路径选择

1.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由外到内构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双层领导架构。对外,中国人民银行可牵头成立由(县)市分管领导担任组长,金融办、工商、法院、银监、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市)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导小组;对内,中国人民银行可由办公室牵头,成立由主管行领导任组长,货信、调统、货币金银、外汇管理、纪委、内审、反洗钱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导小组。内外领导小组都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本辖区和本单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都设有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受理投诉,分类调处以及评价检查等具体事务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务。

2.由辖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导小组拟定出台当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金融机构的义务以及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与处理流程,同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举措。

3.尽快开发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应有中国人民银行端和金融机构端,包括案例收集与分析、投诉登记与处理、金融咨询事项登记、金融机构非现场检查与评价等功能模块。通过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信息化进程,减轻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微观层面的路径选择

1.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要创新短、中、长期金融教育机制,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认知度。(1)在短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通过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周、月或季等活动,集中在一段时期内全力借助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以及互联网和电视、广播等立体媒体进行大规模的宣传,让社会公众明确为什么要保护金融消费权益?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旦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可通过哪些途径投诉?一旦出现争议,将如何处理?等等,从而使得全社会的金融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为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的金融维权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在中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主动与工、青、妇、老龄委、关工委等机构开展合作,探索设立青(少)年金融教育基地、老年金融教育中心、农村金融教育学习室、大型社区金融宣传教育部等渠道,实现优势互补,整体联动,推动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的社会化。

(3)在长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会同教育部门等部门,制定地方金融消费者教育中长期规划,明确金融教育从娃娃抓起的理念,切实将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纳入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形成金融消费者教育长效机制。

2.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要探索建立金融消费争议非诉解决机制,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金融消费争议非诉解决机制是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处理金融消费争议的重要方面。

(1)在聘任争议调解人员时,具有金融法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是最佳人选:如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的“一行三会”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员工;再如专职律师、法官或检察官以及社区维稳工作人员等。

(2)与人民调解相似,金融消费争议的调解程序也包括四个环节。具体说来:第一个环节是受理,即接受争议双方本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有关证据,并听取其关于争议事实的陈述;第二个环节是调查,即争议调解人员调查出事实真相,分辨出孰是孰非;第三个环节是调解,即调解员摆事实、讲道理,敦促双方各让一步,以便和解的最终达成。但实际结果却有两种可能,一是和解成功达成,这种情况需要形成书面的并由三方(争议双方加调解员)签字的调解协议书;二是和解没有成功,这种情况调解员需要出具书面的调解不成告知书,以便争议当事人另寻其他解决办法。第四个环节是回访。

(3)调解内容的选择原则是先易后难。“易”是指符合如下标准的金融消费争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调解范畴;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金额较小,一般不超过5000元;只有一家金融机构牵连其中;频繁发生,社会舆论反响强烈。具体如银行卡的持卡人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助设备上取出假钞等等。

3.建议开发网络投诉信息平台,用于处理一些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常规争议。金融消费者可利用该平台向金融机构直接投诉,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投诉的决定,对于已受理的投诉,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处理的结果。消费者可对金融机构的处理方式以及结果进行评价。中国人民银行也可通过系统实时监察金融机构处理争议的全过程,并将此作为对金融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非现场评价的重要内容。另外,系统还应具备分类统计、监测分析等功能,可与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进而构建左右联合、内外联动的统一操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4.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要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评价机制,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1)分步推进评价体系建设。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的初期,建议构建相对独立的评价指标体系,对金融机构实行专项评价考核,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重视程度,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此项工作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综合评价体系。

(2)评价工作效果的一系列指标的构成需进一步科学化。一组科学的评价指标应能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内容:一是科学的工作机制是否建立?二是有没有较高的工作质量与效率?三是信息的报送和备案是否完整及时?四是配合调查处理情况如何?同时,一套科学的评价指标应同时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种,前一种指标如金融机构的客户对其投诉处理结果的满意度等等;后一种指标如金融机构被客户投诉的次数及其结案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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