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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及其完善

2016-09-10刘孜怡

时代金融 2016年21期

【摘要】行政调解是在行政主体的主持下,以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为依据,在坚持自愿原则基础上,在该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范围内,对特定纠纷进行调解,以促使当事人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调解制度,其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十分重要。然而在目前迅速发展的社会中,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文分析介绍了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现状,并结合域外的相关可借鉴之处,提出了几条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行政主体 行政调解 调解制度 自愿

行政调解在调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旧的行政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时,难免会发生问题,因此基于我国现有制度,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需对行政调解制度进行完善。

一、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现行调解制度大致分为诉外调解和诉中调解两种。前者又可称之为非讼调解,包含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后者主要是指法院调解。不同行政主体在在行政调解中适用的方式以及结果等各有差异。首先就调解方式而言,既可以双方当面谈判协商,也可以由行政调解人员单方面接触当事人进行分析调解。在实践中,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其次,行政调解的程序并不规范,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到场,行政调解人员在场,那么调解工作就开始了,既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也没有行政调解人员的告知与记录,既没有流程的规定也没有期限的限制,这就特别容易造成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调解展开拉锯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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