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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与监管制度研究

2016-09-10何宇辰

时代金融 2016年12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

【摘要】P2P网贷在经历了几年的井喷式发展了以后,现在进入了行业重组、洗牌的时期。在前期相对监管不利的环境下,越来越多的P2P网贷公司出现了提现困难、跑路等严重危害互联网金融甚至整个金融行业稳定的问题。本文旨在结合我国P2P网贷发展现状,对P2P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风险进行阐述,并通过对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研究与讨论,提出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发展现状 金融制度监管

一、引言

为了进一步深化金融创新与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我国的P2P网贷在此政策下发展迅猛。P2P以其灵活性等特征吸引了大批的借入者与投资者,其中包括大量的无法通过传统金融行业获得服务的人群及企业,解决了他们的融资问题,同时也为投资客提供了收益较高的投资理财服务。据统计,2015年上半年全国平均每天有7.6万人次参与P2P网贷中,2013年以来,出现无法提现、跑路等问题的P2P网贷平台多达400多家。因此加强对P2P网贷的金融监管,防范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应该提上日程了。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及水平

(一)P2P网贷平台发展迅猛

P2P网络借贷的英文全名为Peer to Peer Lending,其中文翻译为“人人贷”。P2P网络借贷诞生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金融行业的融合。2006年,中国的第一家网络借贷公司“宜信”成立了,将诞生于英国的P2P互联网金融引入了中国。由于我国长期的金融抑制,导致大量的人群和企业无法从传统金融渠道获取融资机会,使得P2P网络借贷呈现井喷式发展。据《2015年中国P2P网贷行业数据报告》显示,2015年末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为1946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近3000亿元。我国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P2P交易市场指日可待。

(二)注册资金没有法律要求

截至2015年12月底,纳入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的网贷平台样本中,除了招商银行外的425家网贷平台注册总资本约为257亿元。从每一单个的网贷平台注册资本来看,平台与平台之间差距很大,例如陆金所的注册资金有4亿元而拍拍贷仅仅只有100万。

(三)网贷平台交易活跃,交易量大

据《2014年中国P2P网贷行业数据报告》显示,2014年末,中国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多达1000多家,全年全行业交易额约2000亿元;2015年末,中国P2P网贷公司全年交易额约5000亿元。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特点

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公司的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提供担保措施的平台,即债券转让模式。投资者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形式为P2P网贷公司提供资金,线上线下的信用审核以及后续的催收都业务都交由P2P网贷公司处理,出借人和借入者之间并没有实际的合同关系,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债券转让模式。这种模式在中国的P2P网络借贷中十分普遍,市场占有额相对较高,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资金偿付风险;二为纯信息中介模式,即平台只提供信息匹配和其他服务,不提供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自行选择,但是不能超出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四倍,合同由借出者与借入者直接签订。此种模式属于最原始的英国“Zopa”模式,但是在目前的市场份额中占有率较低。

其次还有市场占有率更小的平台模式,如“有利网”。这种模式为P2P网贷公司与某个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其中借款人一项由小贷公司提供,P2P网站不用自行解决。此模式运营的主要不同之处为P2P网络借贷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对相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之前的两种P2P网贷模式相比,此种模式的互联网属性更为明显。此模式的创新为P2P网络借贷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有可能引起小额贷款公司的产业革命。

四、我国P2P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平台风险,以互联网为载体的P2P网络贷款本身就处于一个虚拟的世界中,由于投资者无法调查借入者的信用能力以及借入后的还款方式和渠道,从而造成了信息上的不对称,给不法分子提供了诈骗的温床。

二是政策风险,我国P2P网络借贷仍处于无机构监管、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状态,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监管和规范,整个行业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同时也面临着新政策带来的冲击。

三是信用风险,我国还没有一个权威的个人信用体系。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没有和大多数的P2P网络借贷合作,只有少数一两家公司,如“宜信”。较低的违约成本带来了高风险的结果:逾期不还和恶意拖欠屡禁不止,直接影响了金融行业的稳定。

四是信息披露及信息安全问题,目前大多数P2P网贷平台不披露公司内部的近期财务状况,虽然有一小部分平台披露了部分借款人的逾期情况及信息,但投资人不能从此信息中有效地判断出该平台的资金流情况及坏账率等重要指标,从而带来了一定的投资风险。其次,部分P2P网贷平台为了吸引风投公司和其他投资人,故意隐瞒借款者有关的不良信息或披露虚假的信息来吸引投资。最后关于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部分平台存在出售甚至非法贩卖融投双方客户的个人信息的现象,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五是流动性及准备金问题。由于P2P网贷公司的激烈竞争,不少P2P网贷公司进行了人为的包装行为,如虚假披露和“拆标”,其中“拆标”的危害更甚。“拆标”即将一标分为多标,造成人为的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营造出网贷平台的虚假繁荣从而吸引投资者。但这一行为对平台的资金流动性影响极大,对平台的运转带来了巨大的隐患。据不完全数据显示,2015年多达一百多家P2P网贷平台在第四季度出现了流动性风险。虽然准备金是用于防范流动性风险的一项举措,但目前没有特定的法律条文规定准备金的下限、尚无具体的监管部门进行平台准备金的检查。

六是金融创新的过程中经常产生新的风险点。资金监管空白与漏洞。P2P网络借贷平台善于利用监管漏洞,在标的项目投标结束之前,擅自使用投标者的资金进行短期投资以获取高额利润。在该标的项目结束时,平台可收回投资资金或用下一笔筹资垫付此次项目。这种资金池的不透明运作存在着巨大的隐患。一旦P2P网络监管平台某次投资出现问题,则很容易出现资金流问题。

线下模式涉嫌非法集资。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的模式有三种:一是出售理财产品;二是以股权为标的工具,以固定收益吸引投资人并向出资人担保;三是以预付卡为标的工具,同样以固定的收益为吸引点来销售商业预付卡。但是这三种模式所筹集的资金并没有直接进入借款者的账户,而是进入了P2P网贷公司的资金池之中。这种不透明性使其具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五、P2P网络信贷监管的原则

(一)监管评价标准

下面衡量监管方案孰优孰劣的几大关键要素是我们参考美国金融改革的方案而建立的,从而来评估P2P网贷监管的实用性与有效性。其中常被业内人士与学者重点关注的三要素为:灵活易用性、效率与效用、对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的持续性保护。

其中,灵活易用性为灵活与具有前瞻性,从而使监管者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的监管体系。因为市场的创新性导致的P2P网贷平台面临新的未知的风险,所以具有前瞻性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效率与效用表示监管体系的建立应该是高效的,应该避免重叠和拖沓的监管行为。以保持监管力度与效果为前提,使监管者的工作量最小化。高效性在任何其他的监管体制改革中具有通用性。

再次对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持续性保护是指通过对法律的披露、销售标准与合规性审查来确保消费者与投资者能得到法律保护。

(二)审慎监管原则

第一,加强对P2P网络贷款行业的行业准入标准的设定和监管。由于目前P2P网络贷款行业准入门槛过低(注册资本不受限制,对一般业务没有任何审批制度等),造成了行业内鱼龙混杂的局面。对其监管的部分主要表现在平台的注册资本只能用于其本身的用途,也就是风险控制方面,而并不能用于赔付。此成本应该与平台的风险系数挂钩,即风险系数越大的平台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成本来控制风险,从而在平台的建立之初即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P2P网贷的风险。

第二,对资金流动性的监管。P2P网络贷款进行非法集资和商业诈骗的案例已出现过多起,为了预防和制止此类事件的发生,通过对平台资金流的各环节,如来源、结算、具体的信贷活动等进行严密的监管可以实现。其中,各个平台都存在专业放贷人,对他们的账户进行监管是对P2P网络信贷资金流动性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对P2P网贷平台进行风险评级。投资者与借贷人对某平台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口碑,政府部门应通过相关的机构对各P2P网络信贷平台进行具体的评级。此类风险评级应具有良好的公信力,有助于行业内的优胜劣汰,降低行业整体风险,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中具体实施为政府通过对平台现金流状况的实时动态监管和注册资本以及对投资者的保护政策等等进行风险评级。

(三)行业风险监管零容忍原则

P2P网络信贷因其特殊的行业性质,属于普惠金融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它在日常运作中所形成的信用数据和运作模式都是对现有的金融行业的补充(例如P2P网贷借贷者信用评级可与银行互通)P2P网贷行业的稳定性势必会影响到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性。正因其重要性,所以相关部门在宏观的政策上应对整个行业保持零容忍的态度。

第一,对于P2P网贷平台进行具体的法律性质的判断。在部分平台出现非法集资或超范围经营的现象,政府部门应在在法律性质的规定一项中予以否定。如对非法集资进行具体的可运用于此行业的司法解释,出台细化后的说明,从源头处实施监管。具体地表现为对风险可控的P2P网贷平台,可促进和推动其进行规范化的改造;而对于风险不可控或超出预期的P2P网贷平台,政府可依法勒令其停业整改或取缔。

第二,允许P2P网贷平台有条件的对人行征信系统进行一定程度的使用。此问题的核心之处在于P2P网贷平台对征信系统的使用准入门槛以及具体的使用原则问题。如之前曝光的,某P2P网贷平台使用某商业银行的征信系统调取客户资料一事。事后曾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批评。P2P网贷公司在现有的行业征信系统下确实很难对客户进行有效而全面的信用评级,而此项工作直接影响到了行业的风险和利润(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调查会提高成本)。如果P2P网贷平台使用了征信系统数据,是否会造成信息泄露也是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问题。所以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和具体的监管措施。

六、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监管主体,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

目前P2P网络信贷鱼龙混杂野蛮生长的关键因素是监管主体的缺位。P2P网贷行业的稳定性需要监管主体确立后的严密监管。同时明确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和范围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具体可表现为建立处于统筹地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会,同时加入银行、银监会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多领域多公司的协调管理。其中应明确互联网监管协会的领导原则和各领域的具体职责。

(二)建立具体的市场准入机制

对P2P网贷公司制定严格且高的准入标准。对风险较小的平台和公司进行制度完善方面的指导和改造,对风险较高的或者以诈骗为目的的公司和平台予以取缔。同时,对于投资者和借贷者也实行准入机制,表现为:投资者依据其财务状况判定风险承受能力来规定相应的最高投资额;对于借贷者,建立行业内部的征信系统,拒绝老赖、规避风险,同时制定对央行征信系统具体的授信规则进行辅助征信。

(三)建立资金托管制度

P2P网贷因其只存不贷的特殊性,并不是经营资金业务的传统金融机构,同时也不具有做担保保证的条件。针对P2P网贷平台日常运营中的资金流问题,政府应建立完善的资金托管制度。即脱离于P2P网贷平台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这一制度使得P2P网贷公司无法挪用资金池中的空闲资金,降低了非法集资的风险的同时回归了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本质,有利于P2P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

(四)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

针对借款人建立完善的行业内的征信系统对于降低行业风险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借款人的大量逾期势必会影响到平台的资金流状况,所以风险控制是十分必要的。行业内的征信系统是全行业通用的,但其仍存在一定的不完整性,此时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与央行征信系统实现对接,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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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宇辰(1994-),男,湖北省武汉市人,本科学历,湖北经济学院投资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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