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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行业管理探讨

2016-09-05李志伟

中国水产 2016年8期
关键词:船舶制度质量

文/李志伟

“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征文

我国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行业管理探讨

文/李志伟

201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了渔业船舶设计、修造企业的资格认定许可。实施了二十年的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行政审批管理模式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这标志着渔船质量监管工作模式进入了“新常态”。适应我国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管理的新形势,研究监督管理的新措施,是履行好政府对行业监管职责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渔业船舶修造行政许可制度的确立和实施

(一)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认可制度的确立

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由当时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工作,渔业船舶作为涉及渔业生产和人身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也纳入许可管理范畴。进入1990年代后,许可制度逐渐淡化并停止实施。在此期间,正逢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集体经济逐步被个体经济取代,渔船捕捞生产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强大的渔船市场需求,催生了渔船修造企业和渔船建造数量的迅猛增长,一些质量低下的“三无”渔船,不仅给渔业安全生产造成威胁,甚至直接参与海上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994年,国务院批转了由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其后,由国家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7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沿海走私严重地区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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