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失能的老人再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2016-09-01胡良武
中国民政 2016年6期
胡良武
生活失能的老人再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胡良武

案例
某日,小黄来到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特殊人群登记室”向工作人员反映其爷爷再婚的相关情况。他说爷爷与李奶奶的婚姻不合法,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并宣告婚姻无效。交谈中,工作人员了解到,小黄的爷爷是一位退休干部,早年丧偶,2006年因“脑中风”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而老人的儿女都在外地不便照料,便雇请了同为丧偶的李奶奶料理黄某的日常生活。刚开始,黄某除语言和意识功能没有丧失外,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丧失。经过李奶奶的精心照料,半年后,黄某的身体状况有了明显好转,不仅吃饭喝水等简单的事务能够动手自理,而且还能坐上轮椅和李奶奶共享室外的阳光。经过一年多的相互陪伴,二老觉得生活中已经谁也离不了谁,便商定登记结婚安度晚年,并于2007年10月由李奶奶推着轮椅上的黄某一同来到婚姻登记处进行了结婚登记。2015年12月,黄某因病去世,其家人在处理遗产分配事宜时,得知二老已经登记结婚,李奶奶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时,他们认为李奶奶违背了当初是被雇请的约定,登记结婚是奔着黄某财产来的。同时,他们也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存在违规登记行为,不应当为失能的老人办理结婚登记。于是,小黄便以黄某结婚登记时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婚姻无效为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并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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