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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视点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应有序推进四个方面工作

2016-09-01民政部地名研究所所长王胜三

中国民政 2016年8期
关键词:名录文化遗产资源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所长 王胜三

专家学者视点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应有序推进四个方面工作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所长 王胜三

地名是人类赋予一定地域或某一地理实体的名称。地名在发展进程中,不断承载和层积了所指代地理实体的历史、地理、民俗等文化信息。这些丰富的文化信息和地名自身的语词信息共同构成了独特而富有魅力的地名文化。2007年,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共同推动下,第9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作出决议,确认地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名文化遗产作为地名文化资源中价值较高的一部分,是我国优秀地名文化的集中代表,在地名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文化强国的战略背景下,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实施地名文化遗产名录制度,保护我国重点优秀地名文化资源,不仅对于正在开展的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传承和弘扬优秀地名文化,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两个层面来看,逐步建立、实施完善的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应有序推进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完善价值评价体系

依据科学合理的标准对地名文化资源进行价值评价,是建立地名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首要前提。从实际来看,目前的地名文化价值评价标准相对单一。作为唯一的行业标准,《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自颁布以来,在促进地名文化分类、分层和分级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保护实践的不断深入,这一标准的局限性也逐渐显露出来。一是评价范围有局限。标准仅包括了千年古城(都)、千年古县等八类重点地名文化遗产,不适用于全部地名文化资源;二是评价方式有局限。标准仅从定性的角度判断某一文化资源是否属于地名文化遗产,不能对地名文化资源价值进行量化评价。为满足工作实践的需要,亟需以地名的历史性、文化性、规范性和知名度四个要素为核心指标,参考地名承载的历史信息、普遍价值和传承价值等因素,尽快制定和丰富评价标准,逐步形成全方位覆盖的地名文化价值评价体系。

制定评价标准时,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重点考虑三个问题。一是引入量化指标。通过层次分析模型、加权平均模型等数学方法,用定量的数值来表达地名文化资源价值的高低。二是增加考量因素。将更多的影响地名文化资源价值的因素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如地名使用时间、文化内涵、覆盖范围等等。三是增加地名语词文化因素的权重。要加大反映我国古代命名思想、命名理念、命名原则和命名方法等内在规律的地名语词要素的评价权重,使制定的评价标准更符合我国地名文化特质,更有利于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

二、开展地名文化资源调查

全面掌握地名文化资源的家底,是建立地名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必要基础。借助地名文化资源调查,查清本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地名文化资源的存量、分布、内涵和现状,建立内容齐全、准确、详实的地名文化资源档案,为进一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基础。地名文化资源调查要与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机结合,一并部署安排,同步推进实施,提高工作实效。采取实地调查、资料考证、座谈论证等多种工作方法,提高调查信息的丰富度和真实性。通过实际调查查清各类地名的历史传承和专名的发展脉络,通过查考有关资料和有关史料,核定地名的含义由来和历史沿革,考订、补充地名承载的文化信息,进一步印证和丰富地名的文化内涵。

资源调查要做到普遍调查与重点筛查相结合。普遍调查是在浩如烟海的各类地名中,确定历史悠久、专名稳定、文化内涵丰富的地名和近现代形成的具有突出传承保护价值的地名,为建立地名文化资源库提供数据支持。重点筛查是依据相关标准,从已经掌握的地名文化资源中筛选符合基本条件的地名,进而有选择、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调查、考证和挖掘,确定符合标准的重点文化资源。

三、形成四级保护名录

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是建立地名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核心内容。保护名录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遗产名称:地名文化遗产的标准名称;(二)所在政区:遗产所在或所跨的乡级以上政区;(三)文化内涵:地名文化遗产基本概况和主要文化内涵;(四)保护等级:按照国家保护、省级保护、市级保护、县级保护四级划分;(五)遗产类别:按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中明确的重点地名文化遗产进行划分;(六)入选时间:遗产被确定列入名录的时间。

形成四级保护名录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价值优先原则。地名类别不同、文化内涵不同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造成人们对地名文化资源的认知不同,地名显现的文化价值也不相同。对于重要的具有明显保护价值的地名文化资源要优先选录,优先予以保护。二是标准规范原则。推行地名标准化是地名工作的根本任务。拟录入保护名录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符合我国地名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有确定的读音和书写形式、明确的语义和清晰的指代范围,不能是不规范地名。三是公示审定原则。对于符合相关标准、已经通过综合评估论证,拟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在编制政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四是梯度进补原则。保护名录是动态的,要随着地名文化发展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深入推进,科学、有序地增加列入保护名录的遗产数量,逐步扩大地名文化遗产的纳入范围。五是逐级申报原则。一般来说,一处地名文化资源只有被列入某一级保护名录后,才具有申报上一级名录的资格。特别重要的地名文化资源可例外。

四、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建立完善地名文化遗产名录制度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经常性、长期性的地名文化保护工作需要逐步健全科学有效的配套工作机制,为保护工作提供全面保障,确保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地名文化遗产法治机制。推进地名领域法规的立、改、废、释相结合,把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地名管理的范畴。加快推进国家、地方层面地名法规政策和制度建设,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做好顶层制度设计。严格地名命名更名和使用管理,大力推行地名标准化,推进地名文化建设,为地名文化遗产管理与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地名文化遗产申报与认定机制。地名和地名文化涉及面广,要充分发挥各级地名委员会(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的统一协调作用,部门主管与相互配合相结合,形成和不断完善规范、有序、明晰的地名文化遗产申报与认定机制。进一步规范地名文化遗产申报认定权限和程序,严格落实申报调研、鉴定确认、记录公示、跟踪监管、保护传承等各个环节,有序推进地名文化遗产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地名文化遗产名录发布机制。

各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通过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发布,并在社会媒体上宣传推广。发布时可以简化名录内容,只发布地名文化遗产名称、所在政区、保护等级等信息。发布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可依照审定的先后顺序实行按批次发布。

地名文化遗产跟踪机制。逐步建立统一的地名文化遗产信息平台,整合地名文化资源库、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及其个体档案资料等资源。周期性开展地名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充实完善地名文化遗产信息资料,及时掌握和跟踪地名文化遗产的存量、分布及保护状况。有序组织地名文化遗产调研与评估,及时跟踪评估全国和地方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动态,查找并解决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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