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裁定制度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2016-08-3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国际税收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
聂 淼 熊 伟(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预先裁定制度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聂 淼 熊 伟(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内容提要:预先裁定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纳税人的税法确定权。在我国,税法确定权源自于税收法定原则与纳税人知情权。在社会高速发展、税法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传统的解释方法难以有效解决税法的不确定性问题,预先裁定应运而生。预先裁定属于行政解释的一种,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共同构成一个完整体系,同时,行政承诺制度也可以为其提供理论资源。预先裁定作为一项公权力,应当从税收法定、平等保护以及信赖保护三个方面加以约束。
预先裁定 纳税人 税法确定权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46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适用税法的预约裁定制度”,增加预先裁定制度被认为是征管法修订的一大亮点。然而,征求意见稿对于预先裁定的管辖机关、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以及争议处理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说明。为此,我们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视角,探讨预先裁定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界定其法律属性,并尝试对预先裁定权力的法律约束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税法确定权与预先裁定制度
所谓预先裁定,是指“税务机关向某一个(组)纳税人所发出的关于未来交易税法属性的建议、信息或者陈述,并产生税法上的约束力。”①Carlo Romano,Advance Tax Rulings and Principles of Law [M]. IBFD Publications BV,2002,p.21.预先裁定制度的建立源自于纳税人对税法确定权的要求,而税法确定权的产生,则肇因于法律明确性要求与立法者理性有限的紧张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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