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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引发的思考

2016-08-30孝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陈振华

中国防伪报道 2016年3期
关键词:恶意透支持卡人限额

文 孝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陈振华



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引发的思考

文 孝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陈振华

早在1984年,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就发生了一起信用卡诈骗事件。一名港商在上海持有七八张信用卡支取外汇券4万余元,该行及时报案,公安对该港商拘留审查。信用卡作为一种快捷的消费支付工具,给人们生活带来较多方便。近年,我县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不断增多,其中恶意透支行为占很大比例,已严重扰乱了我县金融市场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笔者结合多年来办案实践,通过分析当前我县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形成原因,及立案、逮捕、起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发生的原因及案例

(一)信用卡发放审核机制存在漏洞。多家商业发卡银行为追求利润,增加信用卡业务办理量,下达一定指标并分摊到银行职员身上,由此产生对申办客户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审核不严,结果少数还款能力差的人拥有高透支额度的信用卡,个别持卡人几乎没有还款能力。使用信用卡可以购物、提取现金且不用局限在柜台交易,很容易实行犯罪。

2010年-2014年期间,孝昌人丁某军(含以其父、其妻的名义)在工行、农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处恶意透支50余万元,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经各行催收多次,丁某军拒不偿还。

(二)涉案人员法律意识和信用观念淡薄。认为现在拖欠贷款、逃避法律制裁的老赖太多,就想占银行便宜。甚至有人将透支行为简单地理解为民事纠纷,只要不理睬、玩失踪,民事法官就拿他没办法。不知道使用信用卡消费透支1万元以上,经银行两次催讨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其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7月,孝昌县人丁某桥在孝昌农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可透支额度10万元,随后在该卡又追加办理汽车分期业务30万元;从2014年10月份开始拖欠透支款,农行多次催收无果。截止2015年4月立案,丁某桥恶意透支欠款余额35万余元。

在孝昌农行2014年的家装分期信用卡业务中,丁某桥为下列信用卡诈骗涉案嫌疑人提供POS取现服务,至2015年3月底,丁某明恶意透支19万元,刘某杰恶意透支24万元,周某池恶意透支24万元。

(三)持卡人办卡时有预谋、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一些企业如电信、移动、联通,平时掌握了大量客户信息,在未经容许情况下,个别“内鬼”将信息卖给其他商家,造成公民个人信息大量泄露。

如前年孝昌县人李某民在孝昌农行冒用46人的名义,申请办理46张信用卡,而银行职员为完成指标任务,对客户身份、收入证明缺少有效审查,竟然通过审核。虽然每张卡授信额只有1万元,但李某民一个人就恶意透支共计45万余元。

二、侦查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各家商业银行催收方式多为电话催收,但很少及时录音。信函催收、上门催收又找不到故意躲避的当事人。报纸公告催收等手段,因银行顾及对自身负面影响而不敢使用。这些给公安机关立案及固定证据带来很大难度。

(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到银行取证时,银行内部考核规定等原因不愿配合调查,制约了该类犯罪的打击。如武汉交通银行某些经办人对调查丁某军透支证据态度消极,也许怕扯出萝卜带出泥。现实中办案人员对辖区外银行慢出证据、遗漏证据的行为,没有有效办法。

(三)近年来在法律适用上遇到了一些问题,公、检、法三家对于信用卡犯罪部分法律释义上的理解存在分歧。

一是信用卡恶意透支中主观思想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问题;例如某村民办了一张信用卡透支1万元,因为将透支款帮助了贫困户等原因导致不能归还,检察官认为这是善意动机不属犯罪。

二是对恶意透支后银行催收通知的认定标准问题;如两次催收有无间隔期限,法律及银行内部没有明文规定。

三是恶意透支的数额,对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如何界定尚未归还的数额有分歧,法律没有细则明确。

四是如何理解《刑法》第196条中“超过规定限额”这句话有分歧。《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少数检察官机械地认为只有超过银行规定可透支限额,如银行给持卡人授信额度10万元,只有持卡人透支超过10万才算是犯罪。

但是,信用卡持卡人即使想超过规定额度搞透支,也必须经过发短信等方式报请发卡银行批准(属个别银行特殊现象),既然银行回复同意,就不属于超过规定限额。在当今社会实际生活中,持卡人绝对不可能超过银行规定限额透支资金了。信用卡诈骗罪最初规定在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1997年新刑法将其纳入。笔者认为“超过规定限额”之说早已滞后失效,不能适用。

五是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持卡人”如何理解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看,信用卡诈骗罪中作为主体的持卡人分为登记持卡人与实际持卡人两种,当登记持卡人与实际持卡人不一致时,对其定罪量刑也不相同。

三、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防范对策和建议

(一)目前各银行信用卡管理的薄弱之处在信用卡发卡审查环节,既要追求信用卡发行的数量,又要堵塞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应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对客户的资信程度、经济经营能力、后续履约还款能力进行仔细考查。督促银行业加强对信用卡、“POS”机申领后的跟踪监管。我县丁某桥为多人提供POS刷卡家装服务,导致多人恶意透支的现象,值得反思。

(二)公安机关要与辖区相关金融机构经常联系,说服银行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对逐渐增多的信用卡诈骗行为,要早发现,早警示,充分运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媒介,宣传涉嫌犯罪的危害和后果,普及信用知识。

(三)公安机关在逮捕、起诉、及法院审判环节,要加强与检察院和法院的案件沟通,弥合分歧,及时补证,争取打击处理追刑到位,才能有效地遏制该类案件的蔓延。前例丁某军被孝昌法院判处五年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达到一些震慑犯罪的社会效果。

(四)对于信用卡犯罪部分法律释义要呼吁高层细化明确,对《刑法》第196条中已经滞后的“超过规定限额”这一表述,应与时俱进删改,制定完善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法条内容。同时呼吁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惩戒个人信息泄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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