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现状及改善
2016-08-24黄素琴
人力资源管理 2016年8期
黄素琴
摘要: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两种应用较为广泛,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和稳定监狱秩序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执行领域违法减刑、假释的问题日趋严重。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虽然对减刑、假释的实体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但是对程序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尤其是在职权的配置方面规定较为模糊,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本文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优化职权配置的角度为切入点提出促其完善的建议及措施。
关键词:减刑 假释 司法审查机制
一、我国关于减刑假释程序的相关规定
我国关于减刑假释程序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予减刑,”第八十二条规定,假释依照该法七十九条的程序规定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上述关于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立法意图 ,是建立以人民法院为核心的减刑、假释司法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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