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研究
2016-08-24陈圆方李小萍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能力
陈圆方,李小萍
(广西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1,1872394667@qq.com)
·医学法学·
精神障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研究
陈圆方,李小萍*
(广西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1,1872394667@qq.com)
精神障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精神卫生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患者在实现其自身的权益中受自身精神状况、家属的代位行使权及“自制力丧失—否认自己有精神病”等问题的困扰而使其知情同意权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在提出上述问题的同时也立足于从和谐的医患关系、患者的预先指示权、尤其是患者知情同意能力的评定的视角来解决上述问题。
精神障碍;知情同意;能力评定;预先指示权
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其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1]。国内外有关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成年人中精神疾病试点患病率已高达17.5%,其中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的重性精神障碍发病率高达1%。截至2015年4月,全国累计登记报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447.6万人[2]。鉴于精神障碍的高发病率,我们有必要关心此类群体的就医情况,因此,保障其知情同意权也是亟须解决的问题。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就医的过程中,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医方拟采取的医疗方案及其风险等信息,并可以对医务人员采取的医疗行为做出接受或不接受决定的自主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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