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法背景下我国A股熔断机制重启需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2016-08-17万国华孙婷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
产权导刊 2016年7期
◎ 万国华 孙婷(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
证券法修法背景下我国A股熔断机制重启需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 万国华 孙婷(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

熔断机制这一在世界证券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交易制度,在2016年初登陆我国证券市场遭遇滑铁卢后被暂停实施。投资者在熔断制度实施期间蒙受了巨额损失,却救济无门。熔断制度的失败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传统“试错式”证券立法模式的弊端。鉴于证券法修改稿二读已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本文试图从法理分析入手,对熔断制度实施期间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如何获得权利救济和保护,以及怎样改良传统的“试错式”证券立法模式这两个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试图为我国证券领域的制度创新提供一些建议。
熔断制度 投资者保护 “试错式”立法
1 熔断机制
熔断制度肇始于美国,1987年美国大规模股灾爆发后,当时的美国政府委派以布雷迪为首的特别小组研究股灾发生的原因及应对策略,布雷迪在“Brady Report”提出建立一种在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之时暂停交易,给市场一定时间的冷静期,尽可能地缓解市场大幅波动的断路器机制。该机制原理与电路保险丝类似,又被称为熔断制度,成为美国证券市场一项重要的交易制度,并随之被世界众多国家证券交易规则所吸收,在全球证券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6年初熔断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昙花一现,在社会舆论、实务界和学术研究领域引起广泛讨论,磁吸效应、程序化交易、跨市场交易等专业名词一时间广为人知。……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