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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2016-08-17唐俊秋

北极光 2016年6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商法

唐俊秋

摘要:在我国现代的众多法律当中,民商法是一部特别重要的法律,它不仅是民法与商法的有机结合体,而且它还是市场经济中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换关系的最为重要的法律。在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中,最主要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它深入贯穿于民商法几乎所有的条款当中。所以,诚实信用这项基本原则在民商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失信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着民事生活的基本属性,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明文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民商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其中,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帝王条款”,因而得到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的高度重视。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民商法的许多方面,尤其在债权法和物权法领域中的体现更为明显。

(一)在债权法领域的体现

该原则在债权法领域的作用主要在四个方面体现出来:

(1)在情事变更原则中的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变更时,不会因此而产生不公平后果。

(2)合同义务的扩展。合同法为了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对原本的利益范畴进行了延伸,合同义务也随之扩展。

(3)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变更与解除的过程中的适用。在我国,合同法对于要约承诺有明确的规定,特殊要约不可以随意撤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都要在合同的约束下行动:首先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权力和义务,其次当事人双方不能私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在事先约定事由,不可以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4)在归责原则中的适用。目前我国立法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三元并立,并立的三种原则是过错侵权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过错侵权原则中,利用法律和道德实现双重规范,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也能够用更公正的责任归属原则判断利益损失。

(二)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该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中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其最重要的两大原则。公示,指的是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应该对社会公开,必须要让其他人明确地知道物权已经发生了变更,以此来保障其他人的利益,保证物权交易市场的秩序。公信,指的是在物权的变更过程中,需要保证其具有安全的交易环境。两者都融合了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有效促进物权交易市场的安全有序发展。

第二,善意取得制度。这种制度对于财产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当事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属于善意取得时,那么第三人拥有这份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这份财产的原所有人要求第三人退还财产,法律对此不予以支持,只支持原所有人对转让人诉求赔偿。

第三,相邻权。相邻权,指的是在对相邻关系进行处理时,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具备的权利。行使这种权利要遵循不损害相邻人权益的原则,不可对相邻人进行人身威胁或财产损毁,如有发生这种情况,应给担负相应的责任和赔偿。相邻人中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相邻人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便利,但前提是要求要在相邻权的合理范围内。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内涵及特征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在经济生活中当事人要按照市场经济制度的互惠性进行经济交往。在缔约合同时,双方都要诚实;在合同缔约后,双方要遵守规定并自觉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

在民商法理论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主要有“语义说”、“立法者意志说”、“一般条款说”、“双重功能说”等四种学说,四中学说各有优缺点,笔者认为要全面定义诚实信用原则应综合上述四种学说的内涵。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一方面规范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确立当事人行使权利要诚实善意、履行义务要信守承诺,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基本的经济交易道德,以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以及矛盾的平衡;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众所周知,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法院在进行司法审判时,若遇到当前立法从未预见的新问题、新情况,可直接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据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公平的判决。

三、改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途径

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巨大,然而,我国当前面临的失信现象却较为普遍,因此,改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就成为了当前工作的重点。通过对当前诚实信用原则面临的问题的分析,探究出改善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途径有以下几条:

(一)逐步完善民法典

民法典不仅可以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可以保证社会的信用体系。但是我国的民法典自颁布实施以来,修改、变动的幅度比较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前进,法典中的一些规章制度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

(二)加大对失信现象的惩罚力度

在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不诚实、不守信用的现象屡屡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恶劣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我国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治仍然处于较为薄弱的局面。所以,要想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真正贯彻、实施,就必须加大对失信现象的惩罚力度,不姑息、不留情面,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是制止失信行为的发生。

(三)合理构建市场主体的诚信体系

从法律角度讲,诚实信用的一个最基本问题,就是进行民商活动的主体必须诚实无欺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目前失信现象严重的情况下,构建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时,必须集中注意公司的诚信。合理改善公司的治理,能够有效地防范公司的失信行为,提高公司的信用。各项有关对公司治理完善的法律规制都应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传统文化积淀下来的精髓成果,也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规范。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往活动以及民事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基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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