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查中“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
2016-08-15吴谡瑾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吴谡瑾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
公安机关侦查中“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
□吴谡瑾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排除合理怀疑”确立为“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求之一。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排除合理怀疑”,切实增强诉讼意识,在准确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切实维护和增强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公信力。
公安机关;侦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我国自1979年7月1日颁布并于1980年1月1日实施《刑事诉讼法》以来,分别于1996年、2012年先后两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特别是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细化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要求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严格按照该证明标准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的证明标准的具体适用,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即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依法作出有罪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这一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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