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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曲协调解相著声作作权品纠的纷案例

2016-08-15

曲艺 2016年1期



中国曲协调解相
著声作作权品纠的纷案例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16日,中国曲协收到相声作家甲的书面申请,反映其与相声演员丙(根据当事人要求,本文隐去其真实姓名及作品名称)之间关于相声作品《出×××》和《明××》(以下分别简称为《出》和《明》)的著作权纠纷,并请中国曲协调解双方纠纷。

根据甲反映:其一,相声作品《出》系甲、乙合作创作,发表20多年来广泛流传并为多名相声演员表演,其中丙曾多次表演该作品,但仅于20世纪90年代初向两位作者邮寄稿费200元。其二,相声作品《明》系甲创作,丙在担任某高校讲师期间内曾将该作品收录入教材,且未向甲支付稿酬。同时,甲未明确其调解诉求。

按照《中国曲艺家协会曲艺纠纷调解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调解制度》)有关规定,中国曲协权益部作为中国曲协的调解组织,对申请人甲的调解申请进行受理审查。经审查,该起纠纷符合受理条件,权益部同时提示甲获取合作作品《出》另一作者乙的授权,以便于开展调解。其后,权益部与丙进行协商,丙表示同意按照《调解制度》接受中国曲协调解,并授权丁代理其参加该起纠纷的调解。据此,权益部登记受理该起著作权纠纷案件,正式启动曲艺纠纷调解程序。

7月30日上午,权益部会同双方调解当事人甲、丁进行第一次现场调解。在告知环节,由调解员宣读有关调解制度,并告知当事人有关调解程序及其权利义务。在启动环节,主持人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中国曲协调解,并遵守《调解制度》等相关规定,双方均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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