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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限制

2016-08-15拉巴卓嘎

人间 2016年22期
关键词:公安大学犯罪人犯罪分子

拉巴卓嘎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论死刑的限制

拉巴卓嘎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由于它是刑罚体系中诸种刑罚方法最重的一种,故也被称为“极刑”。我国无论是立法中死刑罪名的数量还是实际执行死刑的数目都在世界上名列前茅,这就使得在当前的国际背景下研究死刑的限制问题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限制死刑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规定的必然要求,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与我国的刑事政策相符,也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司法协作。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司法上,我国都有相当大的空间限制死刑。

死刑;限制死刑;立法限制

一、死刑限制制度的概念

在我国,死刑制度即是指我国刑法为了确保死刑得以顺利实施而制定的制度,不仅仅特指死刑的立即执行,而且还包括了我国独创的死刑的另一种执行方式,即死缓制度;同时,我国的死刑制度还一律对犯罪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是,如果犯罪人被适用死刑制度,那么其人身权利以及其他相对独立的权利也基本不存在。因此,死刑限制适用的概念则是在确定保留死刑制度的前提下,在审判实践如何减少死刑制度的适用,但同时也起到死刑这一刑罚该有的威慑力作用。

二、新中国死刑限制制度的现状分析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日渐走向文明,人道、人权、法治、理性、和谐等理念成为公众信念,死刑的作用日益降低,要求废除死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和许多国家废除死刑的实践,废除死刑业已成为时下各国人权运动和刑罚改革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从走私、金融诈骗、发票、妨害社会管理这几个方面的废除了13个。近年来较少适用或者没有适用过的非暴力犯罪罪名中的死刑适用,废除了原来1/5适用死刑的罪名,因而,当前我国在审判实践中法定刑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数为55个。

我国当前死刑适用的对象主要有现行刑法第49条规定,即不满十八周岁及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而随着我国社会进一步老龄化,以及考虑到老人的自身危害性不大的特点,增加了审判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也明确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当前,我国对于死缓缓期二年后的规定主要见于刑法总则第50条的规定,在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减刑幅度是极大的。在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之后,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于上述情形的死缓犯罪分子进行了限制减刑定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时,为了进一步发挥死缓制度的作用,该条第二款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等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限制减刑,将死缓制度的作用与死刑立即执行所特有的威慑力进一步靠近,为将来死缓制度取代死刑立即执行做准备。

三、我国进一步限制死刑的必要性

(一)从理论上分析死刑限制适用的必要性。死刑限制适用是由我国的刑罚目的所决定的。刑罚的根本目的不是要惩治罪犯,而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让其更好的回归到社会中来。这一点无论是在我国的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有所体现,而且我国也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重申了我国的刑罚目的。

死刑限制适用的立足点,正是基于死刑特有的威慑力,为了更大可能给予更多罪犯一次改造的机会。我国刑罚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给予犯罪分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在我国当前不具备废除死刑条件的前提下,只有限制死刑适用才能更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我国刑罚的教育作用,是针对那些虽然有犯罪行为,但在本质上仍有挽救可能性的犯罪分子。我国的死刑制度只是针对那些在危害社会时主观心态以及手段极其恶劣,并已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且犯罪人在本质上已经不具备挽救的可能性的犯罪分子。从我国刑罚的目的出发,决定了在当前我国对死刑制度的态度是限制适用。

(二)死刑限制适用符合人道性的需要。死刑限制适用的提出,对那些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在适用死刑时提出更高的要求,促使他们不断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确保死刑的存在是公正合理的。在一些严重罪刑上,我们不仅仅应该看到对犯罪分子人权的保护,更应该看到对受害人或者社会大众人权的保护。在利益位阶上,犯罪人个人的人权利益应该要让步于社会公共秩序的利益。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并且在现行法律中适用死刑的罪名大多数是其保护法益属于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而且,即使不涉及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在犯罪人个人利益的层面仍然有被害人的人权利益以及被害人家属的利益需要我们的法律去保护,因此,在死刑的问题上,我国没有废除死刑制度,是出于权衡利益的考量,但同时在我国选择保留死刑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犯罪行为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当前我国的死刑限制适用是一种相对更符合人道性的选择。

结论

即使目前我国废除死刑的呼声较高,而且在目前我国较多死刑案件给予群众更多直接的感受,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对于废除死刑制度的呼声,笔者毫不犹豫的表示也赞同在我国废除死刑制度。但是笔者在本文中,用了较长的篇幅从刑罚的目的以及人道性论述死刑制度的必要性,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经济、政治、和群众基础分析了我国当前限制死刑适用的原因。从长远的角度看,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根据国情的变化发展,不断完善我国的死刑限制适用,为我国最终废除死刑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死刑限制是我国当前死刑制度的理性选择,在立法上将死刑罪名减少到二十个左右,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各种措施限制死刑的适用。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精神生活条件的丰富,在将来条件成熟时,死刑必然会退出历史舞台。

[1]赵秉志主编:《死刑存废的政策分析与我国的选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第 1 版。

[2]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第 1 版。

[3]宁汉林、魏克家:《中国刑法简史》,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 年第 1版。

[4]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年第1 版。

[5]赵秉志主编:《死刑制度之现实考察与完善建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年第 1 版。

[6]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年1 版

[7]陈兴良著:《法治的使命》,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

[8]苏立.复仇与法律一以《赵氏孤儿》为例.法学研究2005年第一期

D924.13

A

1671-864X(2016)08-00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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