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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要求将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确定的退休待遇作为“入保基数”吗?我的退休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2016-08-13

人事天地 2016年6期
关键词:职工基本企业化基数

政策信箱:

问:我于1952年4月参加工作,系原地级市水电工程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干部,1988年退休时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执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政策。2001年5月,原市水电工程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执行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请问:我能要求将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确定的退休待遇作为“入保基数”吗?我的退休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读者:陈先生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入保基数”的问题。首先,您来信中提到的“人保基数”是一个不规范的提法,我们理解,您提到的“人保基数”是要求将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确定的退休待遇,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等有关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人函[2002]67号)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应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政策,不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1998]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9]1号)规定,广西已实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区统筹,因此,对于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待遇计发和调整上实行全区统一办法。

经了解,您原所在单位市水电工程处属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您于1988年退休,退休前享受的是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政策。原市水电工程处从2001年5月起纳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也应随单位在职职工一起纳入参保范围。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应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政策。因此,您退休养老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您不能将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前确定的退休待遇作为“入保基数”。

二、关于退休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干部,可以退休。”第五条规定:“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其中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您于1988年2月退休时是事业单位干部,是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标准核定。原市水电工程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您的退休待遇只能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标准重新核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及职工,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四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该文还明确规定,新老办法对比时,以1995年12月本人标准工资为准。据此,您的退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应按国发[1978]104号和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即1995年12月本人标准工资的75%计发。

编辑部:魏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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