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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孳息的分类及其归属

2016-08-13李倩楠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

摘 要:我国有关孳息的规定具体体现在《物权法》的第116条,但仅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归属问题上作出了区别,并未就孳息的内涵和范围作出规定,因此对于何为孳息在学界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本文从孳息概念之演进出发,简析不同立法例下孳息的划分方式,并总结出孳息的内涵和范围。

关键词: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一、 孳息概念之演进

孳息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时代,最初讲的是可以供人类和牲畜按期食用的一种从土地里生长出的东西。因此可以看出,所谓孽息在最开始的时候是一种在客观意义上能够满足人畜基本生存的需要的物品。后来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人类从自然状态时代进入畜牧生活时代,有食物吃已不再是人类追求的最终目标,故此孽息的含义也开始不断拓广,不仅仅是指土地上的有机产物,而且还包括了矿石、石材等土地中产出的无机产物。同时还吸收了诸如羊毛、牛奶、雏仔等动物的产物。而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地发展的,再后来伴随着人类完成从单纯的畜牧时代朝农耕时代的过渡,孳息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变化也开始将农业为基础考量,逐渐明确了下文所述之概念,即孳息系来源于某一母物,但与母物分离后对该母物之本质和再次产生孳息之能力没有影响的一种物。故而现在的孽息概念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其是经过了时代的推演和一代又一代法学家们不断加工和重构而最终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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