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探讨
2016-08-13陈伟伟
厦门科技 2016年3期
陈伟伟
厦门市市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探讨
陈伟伟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规划条件变更必须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第四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前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上报资料核实规划条件,只有核实合格才能组织竣工验收。但厦门市市政工程项目的批后管理却不够规范化,甚至缺失项目完工后规划条件核实的环节,造成了后续管理不到位,无法反映规划内容和实际施工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后期工程与实际情况的冲突。由此引发的工程事故如挖破燃气管道、挖破污水管道等情况时有发生,不仅给人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更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修复,甚至引发危险。
为了规范市政工程项目批后管理且尽量避免由此引发的工程事故,本文通过多种渠道调查研究,了解了厦门市现状管理具体情况,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相关条例在厦门市无法有效执行的具体原因,提出了整改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执行细则。
现行法律法规及解读
1.国家法规
现行国家法规主要有如下4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该法2008年01月01日起开始实施,第四十三条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规划条件变更必须上报申请;第四十五条规定工程实施完工后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核实不通过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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