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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

2016-08-11周洪波

上海企业 2016年8期

周洪波

案例:

2013年3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一间厂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仓库使用,本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十年,租金一年交付一次,年租金为人民币12万元,乙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甲公司支付租金,采用先付后租形式,未经甲公司书面同意,乙公司不得转租。同时,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半年租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向甲公司支付了租金和保证金,且乙公司在租赁期间对厂房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相关设备。2015年5月15日,甲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决定将该厂房出售,同年6月10日,丙公司以人民币1500万元的价格与甲公司签订了厂房买卖合同,并及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丙公司计划将该厂房装修后自己使用,便发函给乙公司,限定乙公司在一个月之内搬离,该要求遭到了乙公司拒绝,后因协商不成,乙公司将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甲、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原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依约取得了房屋的租赁权。并且,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法院最终判决丙公司不得要求乙公司搬离该厂房。

律师解读

此案涉及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规定体现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效力,买受人所取得的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对该租赁物的用益权的抗辩,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用益权不受买卖行为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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