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阳新:校车超载,未出事故也判刑
2016-08-09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6年2期
湖北阳新:校车超载,未出事故也判刑

近日,湖北省阳新县一男子邓某因驾驶校车严重超载,被该县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1月30日,邓某驾驶一辆核定载员19人的专用校车载乘42名学生(超载120%)行驶在路上,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邓某辩称,自己需要接送的学生多、路线长,为了节省成本于是就选择了超载。
过去,校车超载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而《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校车严重超载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犯罪行为。起诉书称,超员载客致车辆超出核定,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邓某为了一己私利,罔顾法律规定、铤而走险、多拉快跑,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没有安全作保障的小康必然是不完整的、低水平的,人民期待的全面小康必定是安全的小康,我们应借助人民群众对安全的需求日益增加这一契机,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生命至上’的价值取向,让坚守安全红线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北京市安监局局长张树森认为,随着我们离全面建成小康的目标越来越近,老百姓对民康物阜的期待变得越来越强烈,对事故的容忍度越来越低。
“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在推动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时,开始逐步把安全作为一把尺子,作为第一标准,是淘汰还是保留,安全说了算。这正是一种发展理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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