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商事代理制度
——以《合同法》为重心

2016-08-09谢卓颖

知与行 2016年7期

谢卓颖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0134)



依法治国研究

论商事代理制度
——以《合同法》为重心

谢卓颖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0134)

[摘要]商事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商品经济社会重要的法律制度。商事代理制度广泛应用于国内与国际贸易,简化了在商品经济社会的各种复杂关系,促进商品经济的积极、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并未形成系统而完备的商事代理制度,商事代理行为以《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等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制。现行法律规定导致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区别论与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等同论并用的混乱局面,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也存在瑕疵,并不利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应以等同论作为唯一理论基础,改变双重理论并用的混乱局面,同时构架商事代理相关制度,才能更好地顺应商事代理实践的发展要求,顺应商事代理制度本身对于交易效率的内在要求,同时更好的维护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的权益,促进商品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区别论;商事代理;合同法

一、商事代理制度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代理制度概念

商事代理制度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的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商事代理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到德国民法典时将代理制度从旧的商事法典中抽出来,建立大陆法系代理制度[1]。……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