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讲不讲逻辑
2016-08-05MissouriMonkey
方圆 2016年14期
关键词:法律
Missouri+Monkey
一个人为了报答去世的老师想自杀,先通告了官府,后来又改了主意,结果反而因为这样被判了刑
本
书是两个美国研究者主要根据对大清律例以及清中晚期尤其是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早期,依然在传统轨道上的大清行政体系内被记录下来的案件记录进行的综合法律研究。
书中讲到中国人对法律的态度和其他文明颇多不同。其他文明,尤其是西方诸文明,都有法律来自神授的观念。而中国人似乎直至周代对法律有排斥情绪。迄今所知中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6世纪郑国宰相子产所颁布的《刑书》,而邻国的叔向就向他写信提出反对,用了义、礼、信、仁等概念,阐述法律可能会对道德和政治造成威胁。
早期的儒家是坚决反对法律的,因为儒家认为性本善,不喜欢强权。但是后来儒家把法律“作为人一种不可避免的邪恶的东西接受下来”,但是依然认为理想社会中成文法是不必要的,道德训诫和示范是更重要的实现统治的方式。
法家的观点则大相径庭。法家认为需要通过强力实现秩序,从而“在四分五裂、互相残杀的世界上最终实现和平和统一”。
中国的法律,在作者看来,很大程度上是儒家和法家对待法律的观点的相互妥协和渗透的结果。法家的实践经过秦代的贯彻和胜利,被固化了下来——在一个广袤的帝国,亿万民众只能由统治者的代理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原则进行统治。书中提到,法家的思想对中国政治治理产生了持久影响,常平仓、均田制和盐铁官营等皆依法家理论确立,也有学者认为科举制度的理论也源自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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